办案手记

组织卖淫罪改变定性辩护

浏览量:时间:2021-03-28

2020年7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梁克秀接受犯罪嫌疑人曾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曾某的辩护律师。

案件经过:2020年4月起,赵某一承租某地,招募赵某二、耿某、曾某、冯某、柏某等人组织实施卖淫活动。赵某负责整体组织实施卖淫活动,提供吃住,统筹获利分成,冯某、曾某、柏某轮流为其一伙人做饭,同时与赵某二、耿某五人通过手机微信、“探探”等聊天工具以在校生、“处女”等身份搜索联系附近嫖客,并与嫖客谈好性交易价格、确定性交易地点,再安排失足女上门为嫖客提供性服务。2020年7月案发。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递交文书等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曾某所实施犯罪情节不符合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当即为其写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也认为定性有误,案件两次退回公安侦查。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对曾某等所有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后曾某同意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对其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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