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认罪认罚从宽中撤销案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浏览量:时间:2020-07-31

一、认罪认罚从宽中撤销案件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违背。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向纵深处进行。其是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完善与发展,以彰显法院审判权的中心地位。尽管侦查机关并不单独享有此种撤案权,而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对侦查机关的撤案权构成监督与制约,但对于此种认罪认罚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不经过法院的正当程序审判就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显然是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道而驰的。第二,在存在被害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撤销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查清案件事实、证实嫌疑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只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符合从宽的要求,才撤销案件,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实际上意味着剥夺了被害人要求将被告人罪行提交法院公正审判的机会与权利。被害人希望通过法庭审判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获得民事赔偿的目标可能难以实现。其三,“重大立功”的实体法内涵被割裂。刑法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只免于刑事处罚,即只免其刑罚,不免其罪。而认罪认罚从宽中对有重大立功情形者,最高从宽处理方式是可以对案件予以撤销,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既免其罪也免其罚,其从宽幅度远远高于刑法关于重大立功的规定,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

二、完善建议

(一)细化认罪认罚从宽中撤销案件的适用条件

明确重大立功所涉之罪名,以区别刑法重大立功之规定。对被追诉人所构罪之最高刑期进行限制。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撤案中被追诉人所构犯罪之最高刑期限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据此限制撤案权的滥用。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小,对此类案件适用撤案规定,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能够有效地控制撤案权的行使,防止认罪认罚从宽撤案成为侦查机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权。

(二)加强认罪认罚从宽撤销案件制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赋予被害人经济补偿权。由被害人向作出撤案决定的机关申请补偿,由该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同时,鉴于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必须加强补偿机关的职权性特征,赋予被申请补偿的机关主动调取证据的义务,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如此方能解决此类案件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避免发生“求偿不能”“求助无路”的现象。完善权利救济程序。在程序救济方面,理应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规定侦查机关告知及救济程序。即当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并告知其不服决定可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自诉的权利。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撤案制度中的监督程序

完善撤案审查监督程序。侦查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最高人民检 察院也只是书面审查,很难确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而,应当将撤案批准决定权下放至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负责撤案审批。撤销案件涉及利益重大,省检察院应当派员调查核实,而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此外,地方监察委作为地方监察机关,理应对侦查机关的撤案决定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防止侦查机关以撤销案件为名而损害司法公正,以保证认罪认罚从宽撤案的合法、合理实施。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沈永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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