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百香果女童奸杀案被告二审改判死缓,可能是这个原因

浏览量:时间:2020-05-12

作者:丁大龙律师

根据红星新闻的报道,2018年广西钦州发生一起奸杀十岁女童的命案,被告人杨某在作案后自首。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性侵系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

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对于这个结果我个人也感觉这个改判确实让人难以理解,但理智告诉我,这样影响力重大的二审死刑案件可能并不仅仅是合议庭的意见,而是上过审委会集体讨论的结果,好在这次这个被告人不是什么二代,阴谋论没有成长的空间,我倾向于认为案件判决过程是合法透明的,那么得出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有他们的理由的。

我找了一下相关司法观点,发现有个案件的裁判观点与本案关联度非常高。这里面评析了“既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时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93号)

裁判摘要:对于既具有自首这样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累犯这样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法律规定中的“可以从轻”,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特别是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要由法官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司法价值,以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平衡,依法裁量。

这里讲明“自首可以从轻应该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对于自首和立功等情节能不能从轻处理要综合衡量,重点审查“自首、立功的司法价值”,正好与本案的“自首为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的说法相呼应。

这里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么是指没有他的供述案件侦破不了,要么是指案件客观证据不充分,他的有罪供述是指向死刑结果的核心证据。很多朋友批判“至关重要”都是从第一个层面着手,但从本案来看,我感觉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死者从2018年10月4日被抛尸水坑中浸泡,一直到2018年10月6日才被打捞出来,在水中浸泡两天,有可能公安并没能从死者身上提取出dna检材或者指纹等可以直接指向被告的客观证据。

死刑案件对于证据的要求是绝对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没有客观证据可以坐实被告人的身份的情况下,他的有罪供述可能是让法官得出死刑判决至关重要的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说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对案件侦破至关重要也许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具体案情只能等到判决书全文上网才能看到,死者家属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经审查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

 

除当事人申诉以外,这个案件二审是广西高院,院长可以向审委会提交再审意见,最高院可以指令再审可以提审,最高检可以抗诉。目前最高院已经公告介入,期待下一步处理结果。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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