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浅谈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上诉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

浏览量:时间:2020-03-30

浅谈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上诉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

作者:周一鸣,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专职律师

 

2020年,庚子伊始,新冠肺炎给全国人民带来了一场危机和考验。经过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齐心抗疫,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各地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也逐渐恢复正轨。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在对此感到欣慰的同时,对于自己正在办理的一起刑事二审案件,却面临着疫情防控导致的办案期限即将届满,但是无法会见上诉人的棘手情况。

该起案件系二审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其亲属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作为沈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案件卷宗正处于移送二审法院的阶段,我们无法通过阅卷了解案情。因此,首次会见时,除了与沈某确认委托关系之外,我们只能结合一审判决书来与沈某沟通案情。此后疫情爆发,B市作为重灾区,管控的更为严格。直至3月初,我们才得以至二审法院调阅了卷宗。

刑事案件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情况是二个月,本案系1月中旬二审立案,经B市检察院申请延期一个月后,审限是到4月中旬。而目前全省的看守所都没有恢复律师会见的趋势,因此可以推断,在二审审限前我们几乎没有再次会见沈某的可能。那么,我们不得不重视这样一个问题,疫情防控是否会变相影响到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的概率?上诉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应当如何保障呢?

《刑事诉讼法》对保障上诉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而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有很大一部分是需要通过会见在押被告人来进行的。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后,根据辩护需要,与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方才能实现诉讼权利的保障。显然,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会见,但法院审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形,毫无疑问会影响到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即便法院不予采纳,辩护律师也要向承办法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努力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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