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警察出庭,辩护律师如何进行交叉询问?

浏览量:时间:2020-02-15

警察出庭,辩护律师如何进行交叉询问?

——记著名刑辩律师韩嘉毅的交叉询问

整理者按: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帮助法庭查明案情的最伟大的发明,所谓交叉询问,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和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对于对方证人发问方式的称谓。在一次最高级别的官方作为主办方的模拟法庭中,著名刑辩律师韩嘉毅作为辩护律师对出庭的警察(鉴定人)进行交叉发问,十分精彩,整理至此,以飨读者。

(交叉询问过程实录)

法官: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DNA检验报告(略)。主要证实在某处检测到某物,出示完毕。
法官: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报告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略)
法官:辩护人对刚才公诉人出示的报告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有异议。辩护人认为目前出示的DNA检验报告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存在严重问题,所以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法官:公诉人是否同意?
公诉人:可以。现在公诉人申请法庭传鉴定人张某出庭。
法官:同意。请法警传鉴定人张某到庭。
鉴定人到庭。
法官:鉴定人张某,你的工作单位是哪里?
鉴定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鉴定所?
法官:从事什么工作?
鉴定人:法医鉴定。
法官:具体从事什么方面的鉴定工作?
鉴定人:我主要从事刑事案件的DNA检验工作。
法官:你的工作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鉴定人:我负责对本案的物证进行鉴定工作。
法官:你从事DNA鉴定工作多少年?
鉴定人:八年。
法官:接受过什么方面的专业教育?
鉴定人:毕业于某大学某专业,工作后多次参加公安部、市局组织的专业培训。
法官:有没有从事DNA鉴定的司法鉴定资质?
鉴定人:有。
法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略)听清楚了,能不能如实作证。
鉴定人:听清了。能如实作证。
法官:首先请公诉人向鉴定人发问。
公诉人:鉴定人,公诉人首先向你发问,请如实回答。第一个问题,接收检材的时候,检材是如何保存的?
鉴定人:密封的牛皮纸袋,并置于纸质的物证箱里。
公诉人:在检材的什么部位检出的血迹。
鉴定人:是在(略)
(略)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需要向鉴定人发问?
被告人:不需要。
法官:现在由辩护人向鉴定人发问。

辩护人(以下简称:问):刚才你谈到,你从事这项工作的时间是八年。那么,我的问题是:你的技术职称是什么?
被告人(以下简称:答):我的技术职称是法医师。
问:技术主管呢……
答:技术主管是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处。
问:再说一遍?你的技术职称?
答:技术职称法医师。
问:法医师?
答:同时也有鉴定人资格证书。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的规定,在DNA检测这个岗位上一共有三种岗位职责,分别是技术主管、检验员和技术员,你不清楚这个规定吗?
答:我不太清楚。
问:这个规定你不清楚,好。第二个问题,作为DNA检测这项技术,是不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答:是的。
问:在你从事这个工作期间,刚才你回答公诉人的问题的时候也谈到,每年经受一共经历过很多培训,那么你能不能向法庭具体的谈一谈你每年经过哪些培训,每年经过什么样的考核,每年的年检需要什么样的情况?
答:是这样的,我05年毕业之后就参加工作,然后一直在物证鉴定所进行DNA的检验工作。但还不能说是鉴定工作,因为那时还没有鉴定人的资格证书。因为鉴定人要获取鉴定人资格证书,首先要满足一个条件里面,工作要满五年以上,所以我是在10年才获得鉴定人的资格证书,然后这个证书有效期五年,每两年是要年度验审一次。
问:你的回答完了吗?
答:然后,每三年内必须要参加公安部或其他组织设置的专业技能培训,这也是证书所必须要求的条件,满足的条件。这些都参加过。
问:参加过多少?
答:具体参加多少次我记不清了,因为时间比较长了。至少是每两年一次。
问:两年一次,你的回答结束了,是吧。
答:嗯。
问:……
审判员:辩护人,请你能否简便的围绕DNA鉴定的程序、依据、论证分析过程对证人发问。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鉴定人的资格同样重要,所以辩护人有必要对鉴定人资格本身进行发问。
问:某省司法厅明确规定从事DNA鉴定的人员每年至少不少于40个小时的技术教育,这样的规定你清楚吗?
答:不清楚。
问:这样明确的司法规定,你不清楚?这是当时的文件。另外关于《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要求,作为检验人员必须每年要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在省厅一级DNA实验室接受培训的经历,你清楚这样的规定吗?
答:我不清楚
问:还有,作为DNA检验室的工作人员,在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实验室每年要参加一次公开的测试,DNA检验人员应当每年两次公开检测,测试,其中一次应由外部提供。这样的测试你参加过吗?
答:我不知道你说的法条是哪个法条,你能再读一遍吗?
问: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2-2002,这样的文件你没见过,不清楚,对吗?
答,我见过383。
问:382-2002?
答:是383,你那个年份再确认一下?
问:2002年7月1号,你说的383是《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我现在谈到的是“实验室规范”。所以你没见过这样的文件,对吗?
答;嗯。
问:没见过这样的文件你从事了检验工作,对吗?
答:……
问:下一个问题,关于你怎么样得到的检材。我的问题是,在进行检验之前,你是否了解案情?你怎么了解的案情?
答:我了解案情,也只是一个简要案情。因为我是通过鉴定事项确认书来了解的案情,并且送检人可能当时也跟我说了一些要求。
问:你向谁了解的案情?
答:送检人和那个鉴定事项确认书。
问:你从谁的手里拿到的检材?
答:送检人。
问:送检人。那么某某省司法厅对于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当中明确规定,样本的存放和提取,样品是由DNA检验室的保管员负责保管,司法人员、鉴定人员应当从检验室接受检材,这样的规定你清楚吗?
答:我确实是在检验室接受的。
问:刚才的回答你并没有这么说啊?你是说从送检人手里接到的检材,对么?
答:他送到检验实的。
问:他送到检验室的?
答:对,当然他接,他之前在前台有过受理的纸……
问:为什么要设置保管员?为什么要设置贮存的区域?为什么要设置保管区?样品区?目的就在于保管员有专业的技能,可以对送检的样品进行严格的把关,区分有没有污染。而你之前说是在送检人手里直接拿到的样品,对不对?
答:中间你说的那个我们前台的受理人他也经手过。
问:但是刚才的陈述你没有那么讲。
答:你只问我那个……
问:从哪里得到的检材?
答:就是送检人。
问:但是不应该从送检人手中,而应从保管员手中得到检材。这样的规定你不清楚吧?
答:清楚。
问:清楚?但你没有按这个操作吧?
答:……
问:下一个问题。我看到你这份鉴定结论,你的鉴定意见,你的这份鉴定意见书抬头写的是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接下的文件中又谈到了DNA检验报告,是吧?
答:嗯
问:我的问题是,你这份意见书,你这份文件究竟是检验报告还是物证鉴定书?
答:物证鉴定书。
问:是物证鉴定书?你确信?
答:我确定。
问:它叫物证鉴定书?
答:对。
问:好的。某某省司法厅某年的文件明确规定,法医物证、DNA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文书的种类分两种,一种叫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种叫检验报告。你所说的这份文件,你说它叫物证鉴定书,那并不在司法鉴定文书的范围内,你怎么解释?
答:我依照的是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来严格执行的。里面的鉴定文书包括三种,鉴定书,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问:你再说一遍,三种?
答:我依照的是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问:鉴定规则?鉴定书分几种?
答:三种。
问:再说一遍。
答:鉴定书,鉴定意见书,以及检验报告。
问:鉴定书,鉴定意见书,以及检验报告,对吗?
答:对啊。
问:那你说你这份证据叫物证鉴定书,对吗?
答:对啊。
问:那你不在公安部的三个法律文书范围内啊?
答:你这样问玩文字游戏我没有办法回答你。
问:没有办法回答?你说你的这份文书是属于检验报告,那么检验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有什么区别?
答:我想没有冲突。
问:没有冲突?
答:抬头就是《鉴定书》嘛。
问:鉴定书和司法鉴定书有区别吗?
答:……
问:你作为专业的检验人员,应该知道自己的检验的结果。
答:这里为什么要叫物证鉴定书因为它我做的就是一个生物物证,我们鉴定机构的名称也叫做物证鉴定中心。
问:好。我告诉你明确规定,所谓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指适用于检材来源明确,在质和量方面具备理想的检验条件,能够形成司法意见的案例,所以你这份文件就不是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你同意吗?我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答:我不同意。
问:你不同意?
答:因为你说的那个司法鉴定可能是对那种外面的其他的司法机构。我们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所用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问:那么在整个的鉴定意见书中,你能够告诉我,你为什么没有分析讨论这一部分吗?
答:这个确实没有列出。
问:根据《法庭科学DNA检验室规范》,就是你说的公共安全行业GA/T383-2002的规定,鉴定书必须包括的内容有鉴定的过程、方法、结果、分析讨论以及鉴定人签名、复核人签名。你的鉴定文书中没有分析讨论这一部分对吗?
答:体现在鉴定结论里,分析讨论和鉴定结论在一起的。
问:你认为分析讨论和鉴定结论是一部分,不需要单独列出?
答:……
问:不需要单独列出?还有,这份鉴定意见书我并没有看到复核人签名。
答:复核人签名:陈某
问:只是两个检验人签名啊?
答:他就是复核人。
问:整个意见书后面的检验人,冒号,两个人签名,没有复核人签名的地方啊?
答:那他确实就是复核人,没有说复核人不可以是检验人。
问:就是说你们既做复核人,又做检验人,对吗?
答:陈某是复核人。
问:你们两个人在检验人的地方签了名。
答:我是!
问:其中一个人…
答:他负责检验并且复核,我是主要检验人。
问:你的报告当中,只留了检验人的签名地方,两个人签名……
答:因为……
问:你听我说……两个人签名,其中你作为检验人在上面签的名,另一个人也签名了,你认为他是复核人,对吗?
答:对,因为复核也是检验实施的一部分。
问:那就是说另一个人既参与了检验,也参与了复核。
答:没有,他只复核。
问:他只复核?
答:所以,但是复核只是检验过程…
问:但是,你的鉴定文书当中并没有单独给复核人留出单独的签名地?对吗?
答:对。
问:没有留出单独的签名地。所以,你这种文件的形式不符合关于DNA检测的相关规定,对吗?383-2002的规定,对吗?
答:我想应该还是符合的吧!
问:你想应该还是符合的,是吧!
辩护人:好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法官:请鉴定人退庭。对于鉴定人刚才的当庭证言,公诉人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刚才鉴定人的当庭陈述就是证实其具有鉴定的资格,并严格依照鉴定程序对检材做了鉴定,能够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负责任,对此公诉人没有意见。
法官:被告人,你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没有异议。
法官:辩护人,你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人做一点说明。
辩护人认为:鉴定人,首先在资格上,请法庭予以注意。他对于一个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日常的培训考核一点都不清楚,我想这违背常理。他是否具有鉴定人的资格,是否接受继续教育、执业教育的相关培训,有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把关,请法庭予以关注。我认为他可能不具有鉴定人资格。
第二,辩护人认为在检材的接受提取环节,鉴定人表述模糊。按照规则的规定,送检人应当送到保管人手中,保管人对证据应当进行甄别筛选,对于有问题的证据,可能要求对方予以补充。而我们的鉴定人,在回答我的问题的时候明确表示,他是在送检人手中接到的检材,这可能是检材存在重大问题的一个环节。
第三,鉴定意见从表面形式上看,只是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由于它缺乏可供得出准确答案或结论的质和量的检材,而只能拿出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我们法庭裁判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是不一样的,请法庭注意。并且鉴定人对于什么叫检验报告,什么叫司法鉴定意见,什么叫物证鉴定,他自己都不能表述清楚。因此,做出来的检验报告,可能内容上也会有重大的偏差。
还有,关于这份报告,按照目前我们关于DNA鉴定的行业规范看,必须同时具有检验人和复核人的签名,而我们所拿到的这份报告,只有检验人签名。虽然鉴定人认为,签名的两个人当中一个是检验人、一个是复核人,显然这样的说法,与我们日常生活逻辑的判断是产生重大矛盾的。因此请求法庭注意,这份鉴定意见,有可能没有复检人,没有按照关于DNA鉴定的相关的规范操作,因此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转自新浪博客[盧方律師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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