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执行死刑时,为什么有救护车在场,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呢?

浏览量:时间:2020-02-08

执行死刑时,为什么有救护车在场,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呢?

作者:邹玉杰律师

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01

近年来,“废除死刑”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西方不少国家已经彻底废除了死刑,比如加拿大。

当年一代走私大王赖昌星被引渡回国内时,加拿大官方的最重要一个条件就是,不得执行死刑。

其实我们国内也有不少人一直在提倡废除死刑,比如已故著名法学教授邱兴隆,因机缘巧合,他曾在看守所里呆过长达五年之久,期间每天的工作基本就是和死刑犯打交道,研究他们,等同监室的研究差不多,就申请更换监室,继续研究其他的死刑犯。

从看守所出来时,一般人都是两手空空,人家邱教授却带出来整整八麻袋手稿,全是原创,这就是后来《死刑三部曲》的来源。

不过我们国家,虽然取消了一些罪名的死刑,不过还是保留了不少死刑罪名。

毕竟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林子太大,坏鸟就多,如果不采取一些雷霆手段,估计将会有更多人无法无天。

我国古代死刑执行,更具残忍性和震慑性,那时候执行死刑一般是砍头,刀斧手手起头落,干净利索,一点都不拖泥带水,和刀斧手有深仇大恨的例外。

恐怖点的有车裂,秦国著名改革家商鞅就结束在这一方式上。

最残忍的,应该是凌迟,明朝比较多,大坏蛋魏忠贤据说被割了3000多刀,大英雄袁崇焕也被割了3000多刀才死。

相比较而言,今天的死刑可是人道多了,之前是直接枪毙,今年来基本都是注射致死药物,让死刑犯死去时不再遭罪,留个全尸。

执行死刑时,为什么有救护车在场,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呢?

02

话都说到这了,肯定会有人产生疑问,因为在执行死刑时,经常会看见救护车的存在。

这救护车,到底有没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呢?

其实,救护车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至少有如下几个作用:

防患于未然

“不确定性”,才是这个世界的本质。

死刑执行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尽管准备已经很充分。

尽管“人固有一死”,但是每个人面对死亡的心态绝对不一样,有人很坦然,有人则不然。有死刑犯在被执行前就突然情绪崩溃,疯狂的攻击干警,甚至还造成了伤害,包括警员和罪犯本身。

这时,救护车的存在,就有了价值。不仅要救警员,还要抢救罪犯。

有人会奇怪,都要执行死刑,还抢救他干嘛?其实,只要还没有被执行死刑,罪犯就理所当然的享受最基本的权利。

另外,死刑犯被注射药物后,如果没有反应或者是情绪失控,医护人员需要做出及时应对,要么给死刑犯注射镇定剂,要么更换药物,目的就是让死刑犯安静下来,能从容地死去。

这,听起来很残酷,但,这就是现实。

公正需监督

不管是枪决,还是注射,都有出现意外的可能,毕竟这个世界不确定性太多。

曾听说过,执行枪决时,第一枪没有打准,必须再次执行。

还曾听过一件事,我们当地第一起注射执行死刑时,因为业务不太熟练,导致注射了两次,罪犯没有彻底死亡。

这时候,医生的专业能力就有了用武之地,因为需要他们来最终确认是否真正死亡,司法人员肯定不懂这些。

所以,死刑执行现场必须要医生,以防止执行死刑不彻底,或者被偷梁换柱。

这些医生如何去现场,绝不可能开私家车去,只能做救护车去,因为救护车可以“一车多用”。

及时捐器官

因为文化原因,在我们国家,捐献人体器官的很少。

我们几千年的传统,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随意捐献那是大逆不道,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

所以,尽管我国人口众多,但是器官捐献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并不像献血,由于多年来不遗余力的宣传,献血的问题尽管还有不少,但总算已经走上正轨。

而器官捐献,就差了很多,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犯就成为了器官的一个重要来源。

在给死刑犯执行死刑前,司法人员会给死刑犯做思想工作,认真讲解其中的利害关系,当然有时也会给其家人提供一定的补偿。

而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以及最后的思想工作,加上死刑犯会考虑到自己生前曾做过的事情,他们一般都会同意。

父母得知这些事情后一般也会接受,因为在他们眼里这是孩子对之前所作所为的一种救赎。

既然存在器官捐献,那么如何捐献呢?

这就需要专业医生来具体操作,法医不可能在死刑现场工作,只能在医院里,因为那里有专业的设备。

这就需要以最快速度把死刑犯的遗体运送到医院,进而把死刑犯有用的器官取出,并妥善保存。

没有救护车,是不可能以最快速度运送尸体的。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临死之际愿意将有用器官捐献出来,为社会做最后一点贡献,也算功德无量的一件善事。

执行死刑时,为什么有救护车在场,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原因呢?

03

死刑存在的价值

近年来,很多国人呼吁废除死刑,认为死刑没有存在的必要。

实则不然,在一些极度恶性案件中,死刑绝对有存在价值。

比如一些灭门惨案,比如强奸杀人连锁案,比如贩卖毒品案,在这些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中有些罪犯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唯有从肉体上彻底将他们消灭,才可以平息民众的愤怒,也才有以往彻底打消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念头。

几年前,曾经有当事人有案件想委托我办理,经了解发现,嫌疑人怀疑媳妇与人有染,于是就将对方一家四口全部杀害,包括两个未成年孩子。

之后,我们就没有接受其委托,像这种情形就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杀害有错误者,尚有谅可原,两个未成年孩子招谁惹谁了,也要斩草除本?

此种情形,最终被核准死刑的可能至少在99.99%。

死刑存在的价值,就是要对一些人造成威慑力,因为这些从不拿他人性命当回事,但是死刑的存在,足以让其不敢以命犯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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