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认罪认罚制度中未全部退赃、退赔能够认定为“认罚”

浏览量:时间:2020-01-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以上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中“认罚”的认定标准有了相关的规定,但笔者发现法律在实际运用时仍出现了一些问题。

很多法院认定被告人认罚的前提是需要全部退赃和退赔被害人损失。一般来说,退赃、退赔能够一定程度上反映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但是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应当查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如果被告人愿意退赃退赔,但其没有经济能力能够全部退赃退赔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被告人能够积极的、以自己最大的经济能力来进行退赃退赔即应当认定为“认罚”。 

杨晗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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