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集团犯罪的罪与罚

浏览量:时间:2019-10-26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由此可见,“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主要是指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活动如何实施拟定办法、方案;指挥是指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实施犯罪行为等。

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在犯罪集团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挥,也可以在幕后指挥。有的只组织、指挥,并不亲自实施犯罪;有的既领导,又亲自实施犯罪。不论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团的灵魂和核心,他们发起成立犯罪集团,策划发展集团成员,主持制定犯罪计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在犯罪集团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是在共同犯罪中从重打击的对象。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认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要看其在犯罪集团中是否起到组织、指挥和策划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其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确立这一原则,是因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之下实施的,理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集团中某个或某些成员超出在该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以外独立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对这一部分的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成员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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