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套路贷”的基本犯罪特征

浏览量:时间:2019-10-26

  (一)“虚”——制造民间借贷虚象。借方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而借方又急需周转资金或者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贷款,这给了“套路贷”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通常以未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无从事金融行业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通过中介介绍、网上发帖、微信平台发布消息、散发广告等手段,以“快速放贷、低息贷款、无抵押贷款”等“吸睛”,诱骗对方签订借款合同。

  (二)“假”——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证据。一些嫌疑人刻意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后让借方拿走现金,以留下资金流水痕迹;让借款人抱着取出的现金拍照留证,制造借款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然而,借方实际到手的借款大都已被压缩,拿到手的是扣除“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等名目后的余额。

  (三)“骗”——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犯罪嫌疑人会编造借口,制造“逾期陷阱”,迫使对方违约。为了给下一步“平账”创造条件,贷款公司会故意迫使对方违约,然后要求借款人全额偿还数倍于本金的虚增债务。

  (四)“转”——层层转单垒高借款金额。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嫌疑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数额更高的新借款合同“以贷还贷”,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这就是所谓的“平账”。一般是由另一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代替借方偿还第一家公司的债务,借款人再与其签订更高金额的借款合同,有可能多次重复(层层转单平账),以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缠”——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嫌疑人利用“套路”诱使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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