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内行看门道,第一时间复盘福州正当防卫案

浏览量:时间:2019-02-21

作者:丁大龙律师

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听到邻居女性呼救,见义勇为帮助被侵害的女士脱离危险,却因为制止侵害过程中造成侵害人男子受伤,称造成「二级伤残」而被拘留了14天,后检察院不予批捕而取保候审。事件一经媒体曝光,立即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之后公安机关变更罪名,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在短短数小时之内做出不起诉决定。案情一波三折,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笔者将案件做一下梳理,对其中的关键问题做下解读,帮助大家深入了解案件全过程。

一、媒体报道不专业,吃瓜群众两行泪

这个案件从一开始,视频采访时,当事人赵先生就称他造成对方“伤残二级”,这个说法是不专业的。但赵先生是普通公众,他不懂得不同的专用名词代表不同的含义,情有可原。但新闻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时却不加查证,不咨询专业人员把关,直接把“伤残二级”这个概念甩出去,导致案件中一个重要信息被人忽略。而这个信息从一开始就明确表明了检察院的态度,是最终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预演。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笔者要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伤残二级”一说是新闻报道这一案件时的一大败笔。

人体损害鉴定标准有三种标准。

第一个是用来鉴定民事伤残等级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这个标准里面的伤残分为十个伤残级别,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伤残二级大概是双眼球缺失、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肾衰竭的程度,比本案里讲的重得多。

这个标准是用来鉴定人体损害导致的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使用,与刑事责任没有对应关系。而且这个鉴定标准是伤情稳定之后才能用的,一般都是受伤之后三四个月才用得到。所以本案中的伤残二级不可能是这个伤残二级。

第二个伤残鉴定标准是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全称叫《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这个鉴定标准只用于职工发生工伤或者得职业病之后,来鉴定其伤残等级的。鉴定出来的结果是用来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的。这个与民事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类似,也是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这个鉴定结果也与刑事责任不挂钩。

第三个伤残鉴定标准才是今天的主角,这个鉴定标准是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个鉴定标准将人体损害分为三个等级,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个等级中又可以细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这个鉴定结果才是直接和刑事责任挂钩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麻将兄”所受伤害是结肠破裂,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很可能是重伤二级:

5.7 腹部
5.7.1 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5.7.2 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

重伤二级里列举有肠全层破裂需手术,轻伤一级中规定了一个肠非全层破裂,但轻伤二级中没有规定肠破裂。所以笔者第一时间看到这个报道时,就推定如果确实是伤二级,结合五万元医药费,赵宇”故意伤害”应该是致人重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事后的案情通报也确实印证了我的推断。

那么问题来了,大家可能意料不到,这样的一个报道错误可能让我们错过了多么重要的信息。

致人重伤是非常严重的故意伤害犯罪,法定刑三到十年,一般没有特殊原因是很难不批捕取保的。从实务角度,我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取保的。但检察院就是决定不批捕了。这个情况透露出来的信号是非常乐观的。

所以说,检察院最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在最开始的时候就是有明确的信号的。报道不专业,读者两行泪。

二、公安局防卫不认定,硬起诉故意转过失

这是公安在立案之后做的最不明智的一件事,而且,非常非常不专业,徒增笑料而已。

2月20日,在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巨大关注之后,晋安公安本可以像昆山龙哥案中公安一样撤案处理。但晋安公安却决定将罪名变更,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大家可能不明白罪名变更透露出的信号:公安想要和稀泥,用减轻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平息舆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三到十年,而我们国家刑法规定,只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期才可以缓刑。也就是说,赵宇除非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否则的话,赵宇是要到监狱服刑的。但过失致人重伤罪不一样,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公安想通过变更罪名的方式,让赵宇不用到监狱服刑,达到既不用认定正当防卫撤案,也能够平息舆论的一箭双雕效果。

但这个事件舆情已经发展到这个程度,最后的结果只能有两个,一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二是认定正当防卫无罪。公安这种做法却只显示出他们没有担当,而且有些不专业。

之所以说他们不专业,是因为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主观心态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两个行为之间不是能够随意转化的。

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是指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重伤但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重伤,但轻信能够避免。那么赵宇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犯罪的主观心态呢?明显是不符合的。

赵宇在听到有人呼救之后冲出来,看到有人在侵害他人,于是上去提供帮助,过程中将侵害人踢伤,这明显是故意行为,如果不能用正当防卫为由阻却违法性就是故意犯罪。正当防卫是符合故意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的,只是因为正当防卫阻却了“犯罪行为”的违法性才不做犯罪处理。

过失是指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而不是对结果的主观心态失。比如我以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去打人,本来想让他轻伤,结果一不小心下手重了导致别人重伤,那么致人轻伤就是故意犯罪,致人重伤就是过失犯罪了吗,致人死亡就是过失致人死亡了?

并不是这样的,只要是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那么最终导致任何身体损害的结果,都是我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比如我以致人轻伤的故意伤人,不小心导致他人死亡,那么我致人轻伤是追求结果的直接故意,致人死亡是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都是故意伤害罪!

所以在舆论发酵之后,公安是进退两难的,如果认为赵宇是正当防卫,就不应该把这个案件送上去;如果认为赵宇有罪,他就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想搞折中,结果弄出这么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名来。

公众是不可能接受这种折中的!

三、公安局情急欲甩锅,检察院拒做接盘侠

公安手里捧了这块烫手山芋,吞也吞不了,咽也咽不下,只能尽快甩出去。

从检察院1月10日做出不批捕决定到公安局变更罪名起诉只有40天左右,这个时间看着不短,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已经是非常快的速度了。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不羁押的侦查期限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所以40天就起诉已经能够看出公安急于甩锅的态度了。

可惜检察院拒当接盘侠。

公安局2月20号移送审查起诉,当天晚上检察院就做出决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虽有过限,但不予起诉。

检察院应该是早就做好了拒绝接盘的准备了。

虽然最后的结果是不起诉,但检察院也留了一个扣子,防卫过当。那么这里有一个小问题,赵的防卫是否过当呢?我认为并不过当。

《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是否过限不能只看结果,而应该主要看行为手段。比如看到有人偷东西,拿一把刀砍过去,这必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本案中赵宇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他没有持械,在看到有人被肉体侵害的时候,只要采取的手段是制止侵害行为必须采取的手段,就不算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赵宇的行为是拉扯侵害人,把他们分离开,在拉扯过程中有互相殴打和蹬踹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是制止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虽然结果导致重伤,但这个结果是超出赵宇的主观追求的,不能仅仅因为重伤二级就认定防卫过当。

但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检察院顶住压力不起诉了,咱还要啥自行车?

这个案件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个案范畴了。自从昆山龙哥案之后,最高检直接把案件收录成指导案例,一把打开正当防卫的大门,把正当防卫问题作为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拎到公众面前,大环境对这个案件非常有利。如果说龙哥案打开正当防卫的大门,这一个案件可以说把正当防卫问题拉进了日常司法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了。

期待更多全民级别的正当防卫案件探讨!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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