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浏览量:时间:2018-10-30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内容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抗拒。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公然”夺取即是此意。抢夺行为不必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相反完全可能在仅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场所实施。抢夺的对象为他人占有的动产,而且应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行为未能夺取财物,但可能夺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情节的,应按抢夺未遂论处。本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二)量刑标准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法发[2017]7号)的规定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7)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抢夺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本罪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6、需要说明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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