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摩托男斗狠引发心脏病,的哥过失致死被批捕?

浏览量:时间:2018-10-18

作者:丁大龙律师

近日一段发生在哈尔滨市的摩托男与的哥发生争执后心脏病发倒地死亡的视频在网上传开。这种事虽然少见倒也不奇幻,奇幻的是,当地公安以过失致人死亡对涉事的哥立上了刑事案件,检察院还批捕了。

在看过案发现场视频后,笔者只想说:这样的案情也能批捕,检察院搁这跟我扯犊子呢吧?!

如果是评论其他的案子,笔者一般是讲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披露案件的相关证据再做评论。但这一个案件有全程视频,在看过视频后,我们对案件全貌能有一个比较充分的了解。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刑事犯罪。批捕绝对是一个错误的决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以下是笔者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进行分解,这个是笔者按照自己的理解,以一种便于大家理解的方式来进行分析的

一、主观上是过失

主观方面是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追求,也不是明知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是持一种明显的排斥态度的。这一点的哥暂且符合。

 

二、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足够危险的行为

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足够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危险到什么程度呢,要危险到一般理性人也足以认识到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这种行为比较典型的有:

1、在高层图方便,未确定楼下没人就随便扔了一个东西下去;
2、刮大风时,阳台上拜访的重物没有收下去;
3、特定职责的人员未尽注意义务,比如蹦极老板没给顾客栓好绳就推出去了;
4、带大型犬出门不栓绳不带笼头;
5、开车时不按照交规驾驶等等。

只有达到这种危险程度,我们才能要求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并要求行为人要更加注意,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当行为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又不尽注意义务,最终导致结果发生了,我们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是对行为人不尽注意义务的惩罚。

三、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必须要发生损害后果才有可能构成。因为过失犯罪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从行为本身体现,只能从损害后果中来体现。

不仅要有后果,后果与行为之间还必须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必须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因素和主要因素。

比如养狗咬到人,导致人死亡。只有因狗的撕咬直接导致死亡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被狗咬了一口,并不严重,结果没有治疗,或者做了无效治疗,后来发了狂犬病死亡,那这种情况就不能追究养狗人的刑事责任了。

另外有外因介入,足以阻断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比如高空抛物砸了一下,不会直接致死,结果送医院途中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的,也不能追究抛物人刑事责任了。

四、现在分析一下为什么我认为的哥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的哥不可能意识到摩托男患有心脏病,没有避免其心脏病发的注意义务。

如果要追究的哥的刑事责任,完整的逻辑链条有两条:

1、摩托男年老体弱,一般人都能看出其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有直接或间接的特征足以让一般人都能看出摩托司机有重大疾病——的哥没有仔细看,没能看出摩托男有重大疾病——实施了足够危险行为诱发心脏病——死亡结果发生。

2、的哥知道男子心脏有病——的哥知道辱骂和拉扯可能导致他发病——发病可能导致他死亡——的哥觉得骂一骂也许不会那么背导致他发病——仍然实施该行为——结果发生。

从视频中我们能看到,摩托男是一个五大三粗中气十足的壮汉,生龙活虎到不像话,这种情况下,要求的哥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摩托男由心脏病,难道的哥是人肉彩超机?

说好的法不强人所难呢?

最可气的是澎湃新闻报道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讲的这一段:

“我们只是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当天发生的情况,就是视频中的情况,视频可能是不太清楚,因为之前有一些相关证据。(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有关系是检察院定的,一定是有一定理由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满满的不负责任感扑面而来。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不敢或者不愿不立案,只会一股脑往下送,责任全部指望别人去担。

公安稀里糊涂立上案,检察院稀里糊涂批捕。如果之后公诉科再稀里糊涂起诉,法院要不要稀里糊涂判个缓刑?

皆大欢喜?

(作者简介:丁大龙律师,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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