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昆山砍人案”无罪不是民众的胜利!

浏览量:时间:2018-09-02

“昆山砍人案”无罪不是民众的胜利!

曹富乐 王亚林刑辩团队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规范在前,价值在后!”这是读研时杨兴培老师反复强调的理念。

“昆山砍人案”一经披露就引起广泛关注,并在社会民众和法律界引起广泛讨论,防卫不适时、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各种观点层出不穷,笔者此前也曾发表过自己的看法(详见“宝马车主砍人被反杀,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但是,无论如何,评判案件的根本在于证据,在看到卷宗材料前,一切论断都只能是个人评述。幸运的是,仅在短短6日之后,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便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一纸通报,尘埃落定,而群情振奋,所有人都在欢呼庆祝,并为司法机关点赞。

然而,作为法律人,笔者更关注的还是司法机关披露的案件事实以及其背后的说理。笔者认为,撤案的决定及无罪的结果不是也不应当是民众的胜利。

毫无疑问,本案处理的结果为社会大众和司法实践都树立了良好的价值观典范:

1. 正当防卫中防卫时间及限度的判断应当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而不是以冷静的第三者的角度为防卫者划定苛刻的范围和限度。正如通告所说:“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2.法律保护应当区分“正”与“非正”,并做适当倾斜。“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正如通告所说:“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3.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建立在证据及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非受舆论和民众观点的影响。无可置否,从应然角度,良法应当充分体现民意;而从实然角度,司法实践已经充分显示,并未所有案件的处理都合乎民意,一是民众朴素的正义观的局限性,二是立法的局限性。法彦有云:法律才是法官唯一的上帝。对于司法者尤其是法官而言,定罪量刑的依据应当建立在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就本案而言,处理结果是建立在公安机关披露的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并加以详细的说理,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坚持“规范在前、价值在后”,对于案件的定性首先应当坚持合乎法律规范的标准,而不是先树立价值后比照规范,这才是本案最值得称赞之处。

于此同时,我们在替于海明庆幸和为司法机关点赞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本案的特殊之处:

1.本案“被害人”的特殊背景。本案之所以一开始就引发舆论一边倒趋势的主要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龙哥”纹有纹身,醉酒驾车、违规变道的过错在先却主动滋事、挑起事端,车上甚至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一般而言,被害人情况和案发前的背景不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定性(可能会影响量刑),但对本案而言,以上事实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于海明对自己人身安全危害紧迫程度的判断,从而决定了防卫手段的使用限度。这也是本案能够适用无过当防卫条款的重要原因。

2.本案案发过程的特殊性。由披露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先从推搡到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而在击打的过程中刀子不慎滑落,从而出现了两人抢刀的场面。一方面,防卫人是拾刀防卫,并非在打斗中夺刀,拾刀后随即反击降低了其行为的过激程度;另一方面,“被害人”在此过程中仍然选择抢刀,而不是逃跑,加重了其人身危险性。

3.本案行为人理性的处理方式。根据通报:于海明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由此可见,于海明在整个事件中的处理相当理性并做出了有利于自己的陈述。

4.死亡鉴定报告的认定结果。根据通报: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本案中之前争议一直较大的就是于海明后期的追逐行为是否已经超出防卫时间和限度,而事实证明后期的追逐行为并没有对刘海龙造成实质性伤害。

基于以上特殊事实,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合法合情合理,这一结果不是民众的胜利,而是基于法律和事实做出的正确判断,可谓是法律的胜利。笔者在看到通报后曾想:如果没有以上特殊事实,本案会不会是一样的结果?笔者其实是没有信心的,至少,结果不会出来的这么迅速。

也正是基于此,笔者想说,在普天同庆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本案的特殊之处,不能因为本案无罪就过度放大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力度,更不能盲目的比照本案随意进行防卫。然而,是不是真的只有跑才是最好的防卫方法?只能说,三十六计,跑为上计。跑不掉呢?正如之前笔者曾说的,在这个风险社会里,很多的不法侵害是突然而急促的,即便是法律也不能要求人在仓促、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状态下精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那就按照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做吧,剩下的交给法律!毕竟,生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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