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假币犯罪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18-08-29

 

  关于假币犯罪包括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及变造等方式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及 第一百七十三条。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在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也包括运输假币的途经地,假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假币犯罪案件,由最初立案地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无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经审查需要指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指定管辖。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雾六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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