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浏览量:时间:2018-08-13

案例:李春旺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61号)
  裁判摘要:入户盗窃信用卡后在户外使用(包括刷卡消费、提取现金等)的数额应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一)将人户盗窃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与相关立法精神一致
     在入户盗窃中存在非法侵入住宅和盗窃两种行为,二者之间属于牵连关系。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对于入户盗窃行为而言,非法侵入住宅是从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盗窃是主行为,表现为目的行为,但两者都是犯罪行为,均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公民的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私生活空间。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同时还侵扰了居住者在住宅内的生活安宁,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社会安全感降低。因此刑法除了单独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外,对以“入户”手段实施的犯罪也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因此,在盗窃的过程中只要存在“入户”这一情节,就应当将“入户”情节纳入刑法评价。行为人入户盗窃信用卡后取款的,与典型的入户盗窃财物的行为相比,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并没有明显的不同,同样是既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才能体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以贯之的从严处罚原则。
     ( 二)将入户盗窃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符合刑法理论对一个犯罪行为进行整体评价的原则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应当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从窃取信用卡时就已经开始,到使用信用卡获取卡内财物时结束。尤其是行为人盗窃之前或者同时获取了信用卡的密码,此时被害人信用卡内的财产实际已经被行为人所控制,而行为人之后到金融机构取现的行为可以看作是盗窃的一个持续行为,目的是最终实现不正当利益。因此,入户盗窃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应当作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刑法上进行评价。如果仅仅因为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在户外完成的,而不去评价其先前为了窃取信用卡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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