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张世金、黄新伟律师办理的非吸、集资诈骗案,安徽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浏览量:时间:2018-06-21

张世金、黄新伟律师办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辩护律师】:

张世金,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

黄新伟,刑法学硕士研究生,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

【办公地点】:安徽 合肥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二审案件(上诉)

【案号】:(2018)皖刑终36号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涉案金额】:人民币一亿元

【办案经过及结果】:

C某系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S某系某市经济开发区某管理区主任,一审法院判决C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十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一审法院判决S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C某、S某不服,均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张世金、黄新伟律师接受委托,分别担任C某、S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二审期间,张世金、黄新伟律师多次会见,与C某、S某沟通案件,对他们提出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以及自首问题高度重视,深思熟虑。尔后,张世金、黄新伟律师就上述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和开展详实的辩护工作:

第一,申请调取上线的一审判决书以及涉案财产等证据材料,以查明上线的资产状况以及C某的偿还能力,防止以对诈骗方法的认定直接推定C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关于自首问题,申请四名陪同报案的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明C某是否自动投案以及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第三,检索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但法院仅判决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判决书,检索安徽及其他地方法院对以被害人身份报案、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首的刑事判决书,检索人民法院报刊登及法官撰写的“以被害人身份报案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的的论文,搜集成册,供承办法官参照。

第四,全面、仔细阅卷,制作表格,形成书面的阅卷笔录,字数二万四千余字,以“受害人、与C某关系、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情况、证据材料、质证与辩护意见”为关键词,分门别类,精简材料,进行证据分析与判断。

第五,撰写详实的书面辩护词,字数一万六千余字,核心观点总结:

『(1)C某具备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2)本案C某的借款行为应当整体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5年7月份之后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3)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均存在错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律师提出的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犯罪数额认定错误、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也认定为自首等辩护意见予以认可,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历时两年,实属不易,希望一审法院重审能够做到客观公正,避免再犯对同一行为进行双重评价的错误。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罚金数额怎么确定

下一篇:网络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分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