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合肥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首例案件 同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浏览量:时间:2018-04-02

2018年2月22日,蜀山区监察委对辖区井岗镇某社居委村民组组长郭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经过一个月时间的缜密调查和充分准备,3月27日,该案移送蜀山区检察院,郭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系合肥市两级监察系统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被决定逮捕的第一案。

【相关部门有效指导大力支持】

2月22日,郭某被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之后,市监察委领导高度关注,给予蜀山区监察委最新的政策法规指导,派出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指挥,对办案各项工作予以支持。蜀山区委、区政府、区检察院以及各镇街园区纪检部门有力支持,调动人、财、物等资源协助办案,配备陪护、办案骨干“以案代训”,参与办案学习,为案件快速调查移送检察机关打下坚实基础。

【学以致用创新工作方法】

案件调查过程中,蜀山区监察委创新工作模式,组成办案人员成立临时党支部,组织全员学习新的监察系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综合试用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扣押、搜查、留置等多种审查措施,并首次尝试在留置期间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创新办案方法,培养办案人员学会在镜头下的讯问,活用审查措施,进一步保证了留置期间审查调查的证据效力,提高了言辞证据的质量。

【做好准备充分有序对接】

与之前“两规”案件相比,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时,被调查人的交接流程、强制措施衔接、执行押解方式均大有不同,各部门都在探索施行。为确保首个对接工作万无一失,蜀山区监察委充分准备,执行“一日三查”夜巡制度,定期与郭某沟通交流,时刻关注郭某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向。同时,邀请蜀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沟通对接方式,就运行流程、协作机制、规范要求、办案安全等细节进行探讨。

3月27日,在市监察委的协调下,蜀山区公安分局派出两名干警执行押解。蜀山区监察委也派员全程学习配合。在各部门密切配合下,蜀山区检察院对郭某涉嫌职务犯罪决定逮捕,郭某的交接工作有序完成,顺利安全押解至看守所。该案亦成为合肥市两级纪委监委系统留置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第一案。目前,检察机关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中。(来源:清风合肥)

【张世金律师评析合肥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首例案件】

据合肥纪委微信公众号报道,郭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蜀山区监察委留置调查一个月后就移送蜀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比以往纪委双规以及检察院侦查的期限缩短了很多,可见调查效率之高,办案速度之快,打击犯罪、反腐倡廉之决心,然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监察机关如何做到有效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值得我们深思。

除此之外还披露,郭某在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同级检察机关蜀山区检察院决定逮捕,不同以往职务犯罪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的做法,在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转隶、职务犯罪侦查权丧失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7条关于职务犯罪需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规定,当然不能再适用。而且《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见,逮捕决定权仍然属于检察院,不报请上级检察机关也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换言之,在留置调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后,同级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不久的将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的规定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便与《监察法》配套适用。

另外,也应注意到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以后可能会出现少用,甚至不用的情形,因为同级检察机关直接决定逮捕,与拘留均由同一机关负责,从司法效率的角度看,刑事拘留措施必然被束之高阁。

需要补充的是,蜀山区检察院在监察机关对郭某留置调查期间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对有关案件的实体问题未免先入为主,在审查起诉期间如何做到客观公正且不受提前介入的影响也是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如果检察官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提前介入熟悉案情,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形成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那么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当自行回避,更换其他检察官负责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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