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媒体删帖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浏览量:时间:2017-10-01

媒体删帖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有些自媒体甚至媒体又多了一个删帖赚钱的致富新途径。然而这种以支付一定费用删除负面新闻的做法却极易构成敲诈勒索罪。

有报道称,2016年,5月16日,网络大V格祺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格祺伟犯敲诈勒索罪,获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现代消费导报社原副社长、副总编辑张桓瑞被判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人被处以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媒体删帖牟利的套路一般是通过调查了解企业、政府部门的负面信息,甚至直接捏造负面新闻,直接联系企业、政府部门所要不菲的封口费或者是利用媒体影响力对负面新闻进行报道,待新闻主体与其联系后再开出不菲的删帖费。无论那种做法,均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要挟,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无论要挟要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并不影像要挟行为的成立,因此主动联系要求支付封口费的行为无疑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第二种行为模式,对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负面新闻进行详细调查并大肆宣传本不违法,但以此种方式期待新闻主体主动联系,并以删帖索要删帖费用。该中情形虽不存在明显的威胁或者要挟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主动索要高额费用,或者多次通过这种方法牟利,极有可能认定行为人进行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目的就是为了后续索要删帖费做准备,从而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拒绝删帖的表示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的威胁方式。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那种行为方式,均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媒体报道还当遵循客观原则,媒体从业人员还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从7个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说起

下一篇:当众砸手机不过是学校与家长合演的一场霸权宣示而已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