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反复将同一物品出卖给他人后又偷回的行为如何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浏览量:时间:2017-09-29

问题:

三人经事先预谋,将一捆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案发后相关估价机构的鉴定价格)的铜丝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人。待废品收购人收好铜丝并付款后,其中二人通过与废品收购人聊天吸引废品收购人的注意力,另一人则乘机将该捆铜丝偷回。得手后三人立即逃离。三人以种方式将同一捆铜丝反复出卖给1o名不同的废品收购人,每次交易后均偷回铜丝,共计得款15000元。如何认定木案三行为人的性质以及犯罪数额?

解答

一、三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本案三行为人在与被害人进行交易时隐瞒真实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对于铜丝的对价15oo元,被害人是基于交易的意思自愿交付的,而对于铜丝的被盗,被害人当时并不知情。对于这种存在“骗售”和“盗取”两个环节的行为如何定性,大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三行为人经事先预谋,通过虚假交易骗得他人财物,铜丝只是用于诈骗的道具,并非真正的交易标的。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交易完成后,铜丝的占有就转移给废品收购人。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

我们认为,非法获利是财产型犯罪的最终目的,对于同时存在“骗售”和"盗取”多环节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辨析究竟哪一行为是实现“非法获利”的关键行为。对于虽然有“骗”的成分,但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秘密窃取而实现财物转移占有的情形下,“盗取”是对实现非法获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行为,故整体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反之,对于虽然有“偷”的成分,但实际是因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后进而实现财物占有转移情形,整体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本案中的“骗售”实际是为后续的“盗取”做铺垫,“盗取”对于实现非法获利具有决定性作用,故反复多次将同一物品出卖给他人后又偷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二本案的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20000

关于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也存在分歧。第一种已经认为盗窃数额为2000元,即第一捆铜丝的价值;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数额为15000元,即10次交易的价格总和;第三种意见认为盗窃数额应当为20000元,即10捆铜丝的总价值。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三行为人多次盗窃同一物品,虽然犯罪对象是同一捆铜丝,但是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的,导致多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即其实施的每次盗窃行为均有独立的被害人,且从中获取独立的非法利益,故只有将盗窃数额累计计算,才能全面评估其盗窃行为的整体危害后果,从而准确判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多次盗窃同一物品的案件中盗窃数额是否累计计算,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如数次盗窃行为均造成独立损害,并给行为人带来独立非法利益的,应当累计计算多次盗窃的数额,本案即属于这种情

形。如数次盗窃行为服务于同一个犯罪目的,针对同一被害人,且数次被盗的被害人实质上仅遭受一次财产损失的,行为人获得的非法利益与一次所获无异,该情形下盗窃数额不应累计计算。例如,行为人盗走他人的汽车后将车停放于停车场,失主使用定位技术找到该车并开走,后行为人再次盗走该车,此时应当以一辆汽车认定行为人的盗窃数额。

其次,在确定了本案应当累计计算每次盗窃的数额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每次盗窃的数额。是以1500元的铜丝交易价格还是以2000元的铜丝际价值认定每次盗窃的数额,也存在~定的分歧。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本案的犯罪对象为回收利用的物资无有效价格证明,双方的交易又具有一定欺骗性,应当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评估其价值,故委托有关评估机构签定,按照评估机构鉴定的铜丝的市场价值2000元认定每次盗窃的数额是正确的。以1500元的交易价格认定盗窃数额在表面上看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行为人从每次犯罪行为中实际获利1500元,被害人直接损失的也是15oo元价款。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铜丝的市场价值为2000元,被害人虽然付出了15o0元,但其购买了铜丝后即取得了2000元的财产利益,该财产利益因之后的盗窃行为受损,同时行为人却因之后的盗窃行为获得2ooo元的财产利益,故盗窃数额应当认定为2000元。这与行为人盗窃财物后低价销赃导致犯罪实际收益与犯罪数额存在差异的情形道理是相同的。以1500元来认定每次犯罪数额的意见,实质上是将交易行为定性为诈骗,认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15oo元货款,忽略了盗窃行为的独立性和对实现犯罪目的的决定性作用。

-----《反复将同一物品出卖给他人后又佾回的行为如何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23-226页。

(整理者:陈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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