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什么样的行为能够构成猥亵儿童罪?

浏览量:时间:2017-08-31

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很多,太杂的话大家会看的很乱,所以答主用自己的思路给不同的猥亵行为进行分类,然后逐一阐述。

    一、一般的猥亵儿童行为

这一类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猥亵行为,主要是为了满足性欲而对儿童实施的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主要包括扣摸、吸吮、舌舔、搂抱等行为,也包括让儿童对自己实施手淫、口交等行为,还包括让幼童进行性行为供其观赏的行为(变态)。这里所说的“猥亵”一般不包括性交行为,其实这只是一种立法导致的问题,因为与女童性交的行为直接会被认定为强奸,而不受猥亵罪的约束了。所以一般刑法意义上的“猥亵”不包括性交。

当然,各国对性交的定义是不同的,目前咱们国家还是将性交限定在生殖器官的插入或接触上。但已经有很多国家对性交行为的定义突破生殖器的插入了,比如口交、肛交、以手指插入生殖器、以器械插入生殖器等都视为性交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还没有如此规定,那这些行为还是只能算作猥亵行为。

二、对男童实施的性交行为

这个问题是猥亵儿童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形。上文讲过,一般所指的猥亵行为不包括性交,但这并不意味着猥亵这个概念不能包容性交的概念。

从概念的包容角度来说,猥亵属于性交的上位概念,性交当然包含在猥亵行为之中,只不过因为刑法当中将与女童性交的行为当做强奸处理,所以猥亵行为就默认将性交排除在外。但由于男童并未被强奸罪所保护,所以,如果认为猥亵行为不包括性交,那就无法解释为何对男童性交的行为可以追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

三、不作为的猥亵行为

猥亵儿童罪的成立不要求有强制性,甚至不要求必须是主动实施的作为犯罪。不作为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威胁儿童罪。

由于儿童的认知与成年人是有一定差距的,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生长环境和教育背景的不同,对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不一定有清晰的把握和判断。如果说儿童主动要求违法的行为,作为具有明确认知的成年人是有义务阻止和拒绝的。也就是说,如果有儿童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此时成年人不阻止,还认为与自己无关想趁机爽一把,那就大错特错了,这种对儿童的不作为的猥亵行为同样是属于猥亵儿童行为的一种,也是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

在保护幼童方面,刑法从来没有含糊过,想伸黑手的人,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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