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原创)别让“辱母”两字遮蔽更应讨论的问题

浏览量:时间:2017-03-29

别让“辱母”两字遮蔽更应讨论的问题
作者:丁大龙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安徽大学刑法学硕士
 
于欢刺死辱母者一案成为公众热点是必然的。首先是因为每一个公民都能在这个案子当中找到自己的代入点,你可能是被黑恶势力欺压威胁的人,可能是在困境之中被公权力抛弃的人,可能是无力融资、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中小企业家,不管你是谁,你都能感觉到自己就可能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其次是因为这个案件中有太多刺激公众兴奋点的标签,辱母、猥亵、露下体、快意恩仇,简直就是武侠电影的现实版!
这个案件发生的原因太多太多,无数利益群体层层压在普通民众身上,每一个看到案件经过的人都能感觉到一种无法呼吸的压迫感和无力感。而于欢以一把水果刀将这种压迫的力量瞬间捅破,公众的恐惧和焦虑有了一个短暂的一泻千里的释放机会。于是案件爆发伊始,公众集体发声,愤怒于黑社会横行霸道,愤怒于政府机关与黑社会勾结,愤怒于基层治理溃败,愤怒于杀人者面对黑社会时受尽凌辱,愤怒于法院判决不公,愤怒于经济下行各种企业资金链断裂,愤怒于孩子身首异处不敢喊冤。
但是媒体只会让你看到它想让你看到的,针对这个案件的舆论导向是很明确的,短短几天时间,讨论警方失职的声音消失了,讨论官商勾结问题的声音消失了,讨论中小企业生存艰难的声音消失了,讨论讨债行为灰色化的声音消失了。只剩下了公众并不擅长,无法掌握话语权的法律问题,即使是法律问题也一再限缩,最后关于这一个案件的讨论空间只剩下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不应仅仅把目光盯在“辱母”二字上。这是一种刻意的引导、是欺骗、是蒙蔽、是对公众参与公共话题权利的剥夺!
笔者在此选择从企业融资艰难和非法讨债诱发犯罪的视角来看一看这个案件。
一、中小企业生存到底有多难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笔者为了写这篇文章随便用“亏损、房地产、盈利”作为关键词进行了一下搜索,结果是这样的:
传统的实体企业很多都在亏损,而扭转亏损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投资。干几年得到的利润不如北上广炒两套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实业企业家都是当之无愧的慈善家。
近些年,虽然政府三令五申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多个部门也频频出台文件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这仍是当下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迈过去的坎儿。政府每年投入的资金大多进入了房地产市场,据央行的数据显示,2016年新增的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约为4.96万亿元,是2015年的1.86倍。截至2016年末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19.14万亿元,同比增长35%。资本具有逐利性,进入最安全最赚钱的行业无可厚非,但是银行作为垄断国家金融资源的系统,没有承担其应负的社会责任。眼睁睁看着一个个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面临生存困境,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不断吹大房产泡沫。一方面让刚需者无力买房,另一方面每一个暂时买了房的人捧着传到手的花时刻警惕着急促的鼓点何时停止,中产阶级是一个随时等待引颈就戮的群体。
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融资,只能寄希望于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的利息之高让人望而生畏,根据已经过世的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先生2011年在一次论坛上的发言,当时中国民间高利贷的利率已经超过了三分,四分,甚至有六分,八分。年利率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中小企业经济负担极重,企业不借钱是死,借了钱晚几年死,而且会死的更难看,这是一个无法摆脱的困境。
二、中小企业融资行为本身引发的犯罪问题
据媒体报道,于母苏银霞2014年从招商银行拿到1000余万,2016年初从浦发银行拿到近800万贷款,并因未及时偿还,先后被这两家银行告上法庭。苏银霞不仅身负高利贷,同时还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关键词,搜索全国范围内近几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时发现,仅2016年全国上网的判决书就有2814份,再加上有些地方没有实现判决书全部上网,真实数据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大得多。
当然了,依据司法实务中的通行观点,只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用于资本经营的行为,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按道理来说上述2814份判决书中应该不包括向民间吸收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的中小企业家,图森破。向民间吸收资金需要支付的利息非常高,笔者曾参与过指导老师办理的一起某县级市商会前会长涉嫌集资诈骗案,他吸收公众资金时普遍给出的利息是月利率2分到3分之间,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这还是因为他本人具有非常强大的财力,公众觉得借钱给他比较有保证,才愿意只收取这样低的利息,换做经济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家,利息之高可想而知。
但中国目前处于经济下行状态,实业利润率普遍在10%到30%之间,而且还要负担各种税费,吸收资金用于合法经营根本不可能负担这样的高利率,只能拆东墙补西墙,或者将资金用于资本运作,饮鸩止渴,即使最开始集资是为了合法经营,但一旦开始,最终的结局也只能是走进监狱。
在目前的中国,每一个中小企业家都是经济犯罪预备役。
三、司法机关对违法讨债行为监管无力
有借贷必然有讨债。随着中小企业家普遍靠借高利贷或者向民间吸收资金度日,职业讨债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朝阳产业”,这样一群人讨债具有职业化、标准化、组织程度高等特点,职业化必然带来讨债手段的进步,这些手段可能违法、可能违规,但始终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缘,让人吃不了、咽不下,看着恶心赶还赶不走,正应了一句名言——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学了法。
现在讨债人的讨债行为逐渐灰色化,会让人痛苦,让人难受,甚至对人进行侮辱,严重侵犯其人格尊严或者实施掌掴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但他们也很会把握分寸,一般不会实施能造成明显身体损害的行为。至于讨债过程中的非法拘禁的行为,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为了索取高利贷而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保护状况却并不理想。因为高利贷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如何界定这一概念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如果被拘禁的人所借的是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但利息比较高,算不算高利贷,被吸收资金的民众拘禁债务人要钱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还有,最高院对于高利贷也没有一概否定,年利率36%以下的本金和利息还是支持的,如果为要本金和这一部分利息而拘禁债务人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只追究要高利的刑事责任,不追究要本金和36%的利息行为的刑事责任,那么同样一个拘禁行为如何查清要债人拘禁债务人是为了要本金还是为了要高利,无法划分的情况下算不算事实无法查清,要不要疑罪从无?
立法的模糊导致司法的无所适从,而以中国司法的尿性,无所适从就等于放任不管,相对母亲被侮辱而捅死辱母者,普通公民更可能遭遇的是被违法讨债而司法机关放任不管的情形,这才是会牵涉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才是每一个公民最应该关注的问题。
2003年广州孙志刚在收容后被殴致死直接导致收容遣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被废除;2008年成都孙伟铭酒后驾车致四人死亡、2009年南京车主醉驾致包括一名孕妇在内的四人死亡等一系列醉驾致死案件直接影响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法治的进步往往需要付出血的代价,但更多时候付出血的代价也难以推动法治的进步。这个案子中于欢一审被判无期,要债人也一死三伤,鲜血既然已经摆上了祭坛,我们为什么只盯住个案,而不向正义女神多祈求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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