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汇编)

浏览量:时间:2017-02-17

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汇编)

作者:张向前  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制度在于有效弥补公诉制度的不足,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问题,维护被害人权益。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刑法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主要包括:①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一款规定的);③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④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虽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的);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⑤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些案件应属于公诉和自诉可以互转的案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一是有证据证明;二是属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如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如证据不足,并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即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应当告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如何退还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下一篇:【原创】大数据告诉你,假药类犯罪中你所不知道的事儿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