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入户盗窃不能转化为入户抢劫

浏览量:时间:2016-06-25

 入户盗窃不能转化为入户抢劫

作者:张伟  金亚太律师机构律师助理

转化型抢劫,这个刑法知识点笔者在大学时期以及后来复习司法考试时不止一次接触过,似乎仅仅是为了考试就想当然地把它记下了,没有做过多的思考和研究。前不久,接触了一个案例,是关于盗窃转化抢劫的案件,于是笔者又重新把这个知识点梳理了一遍。忽然发现一个以前没有仔细思考过的问题:当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时,量刑直接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不由得心头一震: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后的刑事处罚相差了至少七年有期徒刑,量刑竟如此悬殊,严重失衡!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抢劫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6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抢意见》)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也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解释》将入户盗窃的暴力转化全部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之后的《两抢意见》则有所限制,排除户内盗窃、户外暴力行为,只认定入户盗窃、户内暴力行为转化为入户抢劫。但是,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对于行为人的处罚仍然过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按照一般抢劫罪处理,而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抢劫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同时,《两抢意见》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从立法本意来看,《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单独规定,作为抢劫罪法定刑的升格条件,主要是因为入户抢劫相较于一般的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当从重处罚,这点没有疑问。《两抢意见》既规定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同时又对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情况做了单独的规定。此规定说明两点:第一,以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非法目的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能认定入户抢劫,这一点是司法实践和学界的普遍观点。入户抢劫强调入户的非法性,但是入户诈骗、入户强奸并没有强调入户的非法性,那么对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的入户,其非法性也不能划等号,此时单独规定入户盗窃可以转化入户抢劫是难以令人接受的。第二,如果入户盗窃可以转化入户抢劫,是否可以说明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和一般入户抢劫是等同的?这一点显然亦不能令人接受。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来说,入户盗窃更为平和。而且,对于被害人来说,直接的入户抢劫更具有人身危险性,而所谓的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人身危险性就会低很多。除此之外,对于行为人犯盗窃罪后被发现,让其不去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其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低。相比较之下,普通的入户抢劫实施的暴力行为则是有预谋、有强烈的主观恶性的,两种情况下的暴力行为的性质不能等同看待。

同时,《两抢意见》还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一般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只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能认定为不是犯罪。此处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行为也认定为不是犯罪,则侧面说明了盗窃转化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比一般抢劫罪要低。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尤其是相对负刑事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抢劫致人重伤和入户抢劫同属于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罚程度低于抢劫致人重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盗窃而转化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规定进行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是该解释直接将该行为规定为较轻的犯罪行为(并可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此举亦说明:转化型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主观恶性是低于一般抢劫的。那么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时的刑事处罚也应当低于一般入户抢劫。

简单地说,这就是“入户抢劫”和“入户后抢劫”的区别。不能将入户盗窃的入户行为评价为入户抢劫的入户行为,这和不能将以诈骗为目的入户后在户内转化抢劫的行为评价为入户抢劫是一个道理。入户抢劫的前入户行为和后抢劫行为不是简单地相加,而是前后关联、有机结合的。入户盗窃,后因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抢劫,不能将为了盗窃而实施的入户行为评价为为了抢劫而入户,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严厉的刑罚处罚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但是“一窝端”式的处罚规定容易扩大打击面,反而不利于保护人权。即便规定入户盗窃可以转化入户抢劫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却违反了罪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再退一步讲,即便认定入户盗窃可以转化成入户抢劫,也应当在对普通入户抢劫和转化型入户抢劫制定刑罚规定时,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作出有区别的处罚,只有松紧相宜、宽严相济,方能更好平衡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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