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范圣兵

浏览量:时间:2014-04-22

 

提要:知识经济将在本世纪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它的健康发展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我国应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知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知识经济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上个世纪末,世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即以高科技信息为主导的新型产业崛起,推动经济领域产生了一场空前的革命,知识在这场革命中成为经济发展的直接驱动力,由此掀开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篇章。
一、 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处理、传播和应用基础上的经济,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的新型经济,它以知识(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是市场经济中新的复杂的一种经济形态。
与以往的经济形态相比,知识经济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知识和有效信息的积累和利用,而不是直接取决于资源、资本和硬件技术的规模、数量和增量,在知识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知识、智力,知识作为生产投入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它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在美国,目前一些高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等)已超过总资产的60%。知识将成为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因素,人们获得财富的基础将从资本转向知识,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高额报酬的机会越来越多,其财富增值能力也越来越强。如:被称为世界首富的电脑天才比尔.盖茨就是最好的例证。其次,知识经济使世界经济一体化。知识经济的发展依靠的是知识和信息,而知识和信息有时是难以划分国界的,同时,任何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的知识和信息领域都处于领先地位,各国都可充分利用世界上的知识和信息资源发展本国的知识经济。再次,在知识经济中,知识就是资源、资本和财富,知识与经济相互促进、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知识经济化,经济知识化,是当代知识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二、 知识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
知识经济目前无论是在概念还是在实践上都已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而知识经济健康发展的环境问题也正在被人们所关注,于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精神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为保护知识产品而从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人类在保护智力成果和促进智力成果使用的实践中创造的保护智力成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采用的国际惯例。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创造者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从而不断进行知识创新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的不断创新为其根本特色,知识创新的主体是创造者,创造者必须通过复杂的脑力劳动,投入更多的时间才可能创造出新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开发研究成本高,但极易被他人剽窃、复制而无偿使用。而通过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保障了发明创造的完成者在法定时间内拥有排他的独占权,除非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特别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该发明创造,从而限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他人若想实施,必须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并依法支付使用费,这样使发明创造所花费的劳动得到回报,使发明创造者有利可图,从而鼓励创造者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资源。
2、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和尽快推广
知识经济的重要社会意义,在于它能将知识通过应用而转化为实际的社会生产力,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制度,积极又合理地推广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立法规定,发明创造的完成者或持有者要取得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就必须按程序先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告,使得科技成果的信息得到及时传播;并且任何需要实施该发明创造者均可及时与发明创造者联系,有偿实施专利。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强制许可实施,从而使科技成果及时地转化为生产力。
另外,通过知识产权立法,禁止了知识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建立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市场运行机制,为知识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世界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现以美国为例。为了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美国把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升为贸易政策的基本方面。1984年美国制定的贸易和关税法中特别301条款适用了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惯例,将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该条款授权总统采取适当的行动消除违反国际协议或影响美国贸易的外国贸易壁垒。其目的在于加强对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使普遍优惠制的所有受惠国知道,美国在根据这项计划决定给予优惠时,将仔细研究、检查他们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情况。1985年10月,美国总统里根就曾警告韩国,如果侵犯美国的专利权,将会受到重新调整进口配额等措施的报复。到了1988年美国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又授权美国总统,要总统就美国的电讯产品出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有关外国政府谈判,如谈判达不成协议,美国政府将采取强硬的报复措施。如1989年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决定,根据贸易罚301条款,美国开始调查其贸易对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是否完备。调查结果,将25个国家和地区列入观察名单,因为它们未能充分有效地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拒绝那些依靠知识产权的美国公司进入市场,其中日本、印度、巴西、韩国、沙特阿拉伯、墨西哥、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一起被美国列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充分应受到贸易制裁的国家。与特别301条款相对应,美国贸易法中还有一个337条款,它是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美国的,二者双管齐下,配合默契。
三、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较晚,但发展迅速,仅十余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工作。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即着手起草制定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自1982年起,相继制定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仅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实行法律保护,而且对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也提供保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谈判,加入了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录音制品被擅自复制的公约》等。1994年4月,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最后文件在马拉喀什签署时,中国也在上面签了字。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我国自1992年以来还主动对专利法、商标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可以说,在过去十几年中,我国已基本建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但与此同时,我们仍能在市场上见到许多假冒商标、假冒(或伪造)产品。如1992年8月至1993年9月打假一年多时间中,全国查获销毁假冒伪劣商品3000多件,价值13亿万元以上,取缔和整顿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据点和集散点12000余个;曝光68000余起制假案件,提起司法追诉4300余起。同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假劣案高达10万余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4倍。这些惊人的数据无不说明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完善,归纳一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易于复制、传播,有的人就为各种利益所驱使而剽窃、复制他人的科技成果,肆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有的科技人员为了升职,将科技成果的内容用发表论文的形式随意公开,使该科技成果不符合专利的条件而得不到专利法的保护,还有很多人为了眼前利益,故意购买廉价的盗版软件等等。
2、 某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例如:驰名商标受特殊保护在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中早有明确规定,但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致使有些地方假名牌充斥市场;再如,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个人作品的界定不严密,造成某些著作权归属案件产生争议难以界定。
3、 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存在一定差距。这里以TRIPS为例加以说明,TRIPS是迄今为止所有有关知识产权协议中涉及范围最广、内容最全面的多边协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TRIPS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2)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和完善的限制措施。
四、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我们要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体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增强,这是发展知识经济的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文明素养的要求。要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让全国人民,特别是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的人士充分认识知识经济的性质、特点,充分认识和理解创造发明、科技兴国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让人们掌握能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本领。通过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知识、维护知识产权、遵守知识产权法律的良好风尚。
2、修订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会出现一些新的需要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出现一些新的动向,原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可能会不适应这些新的变化,这就需要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根据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发展趋势,及时地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以适应、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首先应扩大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知识经济所涉及的一些高科技智力成果,如集成电路、生物工程等,尚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列。并且科学发现、商业秘密也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这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符。因此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不断扩大保护范围,从目前看,主要是将集成电路、生物工程、科学发现、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其次,应区别情况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现在的知识产权立法,不考虑发明创造所属的不同行业和发明创造的不同表现形式,一律作笼统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而事实上,不同类型的知识和不同发明人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如电子工业产品寿命很短,它的保护期限不必很长,而制药工业其产品必须经过临床实验和繁杂的审批程序才能上市,其保护期限理应长于电子产品。因此,知识产权立法,既要考虑法律的统一性,又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需要,确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再次,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还应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去年11月我国已成功地加入WTO,实现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国际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国际技术交流的障碍,我国只有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外国权利人才会放心地将自己的知识、技术投入中国市场;另一方面也会加强对国内权利人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国内法保护弱于国际条约的保护,往往造成对国内权利人保护不如外国人的不正常现象。
3、 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执行却难尽人意。有的执法人员的素质较差,对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够了解;有的执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或处罚过轻,未能从根本上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执法方面应加强各部门、各地区的协作配合,加强重点执法检查,加强专利、商标、海关、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严格执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范与承诺》 叶京生 黄山书社
《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樊舸 《云南法学》 2000年第2期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王瑞洲 《河北法学》 1999年第2期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郝洪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99年第1期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翁贤明 1998年3月11日 《中国专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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