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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马偷西瓜”,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浏览量:时间:2022-07-06

作者:范学松    金亚太刑辩分所

据新闻报道今年夏天多地气温突破历史最高气温,西安等地更是经历了1951年来最热的6月,可见高温已然成为夏日标配,而西瓜作为夏日降暑的不二选择,其物美价廉的特性与当前的“雪糕刺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然而近日关于偷瓜客的新闻却屡屡登上新闻热搜,成了人们茶余饭后必不可少的谈资。

(图片来自央视网)

就在几日前,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莒南县瓜农姚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大棚内种植的西瓜夜晚遭了贼,瓜农姚某被盗走的瓜差不多有上千斤,并有大量瓜蔓遭到破坏,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大约损失2000元钱。当地民警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并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据了解该伙犯罪嫌疑人共三人,当晚为图刺激驾驶宝马车进入瓜棚偷瓜。新闻一出,一时间舆论沸腾,宝马车和瓜农的鲜明对比,让无数网友感到愤怒,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三名偷瓜客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图片来源央视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就本案而言,因为没有证据显示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还有其他盗窃的行为,同时本案也不符合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情形,因此3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主要看其盗窃数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对于我国《刑法》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之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由此可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至三千以上就属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依法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司法解释因此在第一条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而“开宝马偷瓜案”发生在山东省莒南县,根据201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在山东省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基于山东省确定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而本案瓜农姚某粗略估算按照现在市场价格大约受损2000元左右,乍一看似乎可以得出3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但需注意,以新闻报道内容来看,姚某所说的2000元损失并不明确,因其提到除被偷的千余斤西瓜外,三名犯罪嫌疑人还存在破坏瓜蔓的行为,所以这2000元损失是被偷西瓜和被损坏瓜蔓的综合认定,还是仅指代被盗西瓜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

在现有材料内容不明的情况下,若要进一步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可能需要对被偷西瓜的价格进行一个认定。前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明确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因此在被害人无法提供有效价格证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估价机构对被盗西瓜进行价格认证,若最终结果表明被盗千余斤西瓜的数额在2000元以上,则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盗窃行为造成失主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情况下,失主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能够证明三名驾驶宝马车的偷瓜客所盗西瓜达到山东省数额较大的标准,他们又会面临怎么样的刑事处罚呢?

首先,即使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也可能会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以犯罪情节轻微,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简单点来说,就是三名犯罪嫌疑人不会经历法院审判阶段,但相对不起诉与无罪并不相同,相对不起诉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只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等情况,无需对其适用刑罚既能达到刑法规制的效果,同时也不会突破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本案而言,3名犯罪嫌疑人盗窃西瓜总体的价值不高,且未见3名犯罪嫌疑人曾有相关前科的情况,同时主观上三人偷瓜是为了寻求刺激,相对一般的盗窃案件来说,在犯罪情节上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索到2021年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曾对类似案件做过相对不起诉的处理。该案中被不起诉人伙同其他三人前往被害人农田,偷走西瓜1000余斤,价值2000余元。最终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而3名同案犯基本都被检察院以相对不起诉处理。

其次,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并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被告人开宝马车偷瓜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就会被判处刑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说无论是刑种还是刑期都是比较宽泛的,具体适用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还得根据案件基本情况来认定。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2019年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判处的多人开车偷瓜案,可供参考。(2019)鲁0725刑初557号刑事判决书的案情与“开宝车偷瓜案”大致相同,具体是8名犯罪嫌疑人开车前往瓜棚偷瓜,“所盗西瓜共计1222斤,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18元”。最终法院对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最高拘役三个月,最低仅判处2000元罚金不等的刑罚。由此可见同为山东的案件,“开宝马车偷瓜”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若被认定为盗窃犯,则在刑罚适用上大致不会与上述(2019)鲁0725刑初557号刑事判决有太大出入。

多次偷盗西瓜,盗窃总额不过百元,也会被定盗窃罪

在查询偷瓜案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这样一种偷瓜被定盗窃罪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多次偷盗西瓜,但总共的盗窃数额很小,最终被法院定了盗窃罪。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0年做出过这样一份判决,犯罪嫌疑人具有4次偷盗行为,前两次均是偷西瓜,价值共计60元;后两次则是偷盗芋头,价值总计20元,4次盗窃的总额是80元。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此类偷盗总额较小,但因盗窃次数符合刑法关于“多次”的规定,而被法院以盗窃罪定罪的偷瓜案,难免让人联想到此前被热议的“偷盗韭菜获利8元”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的案件。此类案件之所以会引发热议,主要是在社会一般人眼中盗窃几十元的东西,被判处刑罚,不符合一般百姓朴素的公平观念,同时也被认为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

就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来说,形式上只需盗窃次数超过3次以上,并没有对盗窃数额进行规定,因此只要盗窃次数满足三次以上,无论数额多少都可以定盗窃罪。但是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即只有侵害到他人重要生活利益的行为,才会被认定为犯罪。在此基础上,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理解,也应符合刑法总则中关于法益保护的实质性要求。概言之,需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的理解,虽然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形式上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但实质上应符合盗窃罪保护行为人重要财产利益的目的。基于此,对偷盗次数达到3次以上,但盗窃数额较低,本质上并未侵害到被害人财产法益的行为,可以不以盗窃罪论处,更无须动用刑罚。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刘仁文主任的话来说,“我们刑法上的比例性原则就是强调罪刑要相适应,罪刑要均衡,简单地讲就是说,打苍蝇,不能用大炮。”

基于上述分析,驾宝马车偷西瓜的3名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因为盗窃西瓜而受到刑罚制裁,即使侥幸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刑罚,但难免会对自己及家人的往后生活产生影响。笔者在此提醒,瓜农利益不可侵犯,刑法威严切勿触摸,莫让好奇心毁人害己。无知不是罪过,但千万不要以自己的无知去试探刑法的底线。

 

编辑:许巧蔓

审核:张世金、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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