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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两人被害案犯罪人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浏览量:时间:2022-07-05

作者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袁长伦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7月4日晚上发布警情通报:丰登坞镇辖区一小树林内,有两人被扎伤。7月2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文因矛盾将李某强、郑某刚二人扎伤后逃离现场,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2日23时,犯罪嫌疑人张某文已被抓获。
    案发的小树林位于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有当地居民表示,事发地为附近村民经常休闲娱乐的场地,有两人被害,“一人是弹琴的,一人是唱歌的。”
    通报只是说“扎伤"抢救无效死亡,热心的网友往往会问:这是个什么性质的行为?笔者猜测,“扎伤"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可能是侦查机关暂时对行为性质的定性。后续的司法程序,还有待侦查终结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对行为性质进行定性,以及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制作起诉书对行为性质进行定性,但最终要根据法院的审理情况,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定性,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才能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如果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样是伤害的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人以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只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认定为故意伤害,能否判处死刑,除了看致人死亡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外,还要看其他的量刑情节。如果有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在属于邻里纠纷的情况下,则不一定判处死刑。
    如果是以杀人的故意,包括间接杀人的故意,任意捅刺不计行为后果而致人死亡的,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杀害二人,在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般没有问题。在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
    人们往往会问,唐山刚刚雷霆过后,怎么还会有犯罪分子顶风作案?这就需要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犯罪分子往往有一种侥幸心理,总认为能够逃脱刑事追究。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自己干得干净利落,没有留有痕迹,难以追查到。但杀人必留痕,就看警方的侦查能力。迅速的侦破大要案,能够打击潜在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不敢以身试法。破案时间越长,往往给潜在的犯罪人一种能够侥幸逃脱的心里暗示,对具有刺激犯罪的土壤时,不断地滋生犯罪。一定意义上说,迅速的破案,让每个犯罪人不能够逃脱刑事追究,甚至比极刑的威慑力还大。犯罪必被抓,并且能够迅速地被抓获,会抑制潜在的犯罪行为。当然,这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从人们追求的社会环境来说,蓝天白云,安宁祥和,是人民群众向往的美好社会。
    从产生犯罪的根源上来说,自然犯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犯罪是对国家的对抗,是反社会的,是对刑法的否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是对刑法的肯定,能够增强人们对法律的敬畏,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就是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增强人民的法律信念,形成人不可杀的刑法教义。侵害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表面上看只是侵害个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法益,实际上是对社会的挑战,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犯罪有时表明了法律上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在违法性方面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在有责性方面,是对行为人的否定评价。而从另一方面来说,犯罪是行为,行为是对人格的体现。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就能体现有什么样的人格,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矫正。
    刑法通过惩治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能够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对于罪犯的惩罚,能够起到特殊的预防,通过刑事羁押或者入监执行,控制现实的犯罪人在刑事拘禁期间难以再犯罪,也能够威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惩治罪犯和预防犯罪,两者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

 

编辑:许巧蔓

审核:张世金、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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