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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局长:谁讲了真相我杀他全家—— 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案始末

浏览量:时间:2015-10-13

 摘要: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案引起了整个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执法违法案件发生在检察机关,是该案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防止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但是,身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自己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却犯了与被监督者同样的错误。借助赣榆刑讯逼供案这个样本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检察机关侦查权滥用的状况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

前供电局副局长被检察院带走后死亡

梁继平,男,45岁,身高1.8米,体重90公斤,连云港市供电公司佳能物业公司总经理,之前曾任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妻子王云娣在一家企业做会计,17岁的儿子还在上高中。

2007528日,星期一,早上7点多梁继平在东海县的家里吃完饭和妻子告别,驱车去连云港市上班。

这一天是梁继平45岁的生日。下午妻子王云娣打电话给他,梁继平说回头再打回来,他正在开会。晚上王云娣接到了丈夫朋友的电话,说老梁被赣榆县检察院带走了。王云娣并不担心,她认为自己丈夫不可能有经济问题,过一天肯定就放回来了。

61日,王云娣接到了赣榆县检察院的电话,“他们让我去跟我丈夫见一面,我想终于能见面了,都好几天没消息了,就叫上儿子一起去了赣榆。”王云娣说,“一路上我都跟儿子讲,别人怎么说我们不管,我们一定要相信爸爸。”

在赣榆县一家宾馆,王云娣看到了自己的弟弟和丈夫的很多同事、朋友,“我说见个面怎么这么多人,是不是出什么事了?……我在那里喊了半个小时,没一个人敢理我。我问我弟弟,他是不是没了?我弟弟朝自己脸上打了一巴掌,说是……”

然后神志已经失常的王云娣被送到了赣榆县人民医院,她以为是让她去看自己的丈夫,就在医院里挨着屋找,家人朋友拉住她,说不在这儿,送她到医院是怕她出事儿。

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梁继平当天早上已经去世。

事件回放 80小时20种刑讯逼命

身高1.8米的梁继平,于200752818时被赣榆县反贪局传唤,61日上午死在审讯地点秦山岛旅游接待站。这80个小时里,梁继平不停被反贪局官员折磨了80个小时,不准睡觉,遭受了20余种体罚,最终倒在了地上。然而反贪官员并不认为梁继平快死了,而是让他先睡会,梁继平这一睡,就再也没能醒来。

2007528日上午,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决定对原赣榆县供电局副局长梁继平受贿案立案侦查,成立了以反贪局副局长熊正良为负责人的专案组,专案组下设三个审讯小组,每组三人。各组组长分别是熊正良、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泗松、资深法警周明吉,并制定了每天24小时三个小组轮流连续审讯计划,不允许梁继平睡觉。

52818时许,专案组将梁继平传唤至县检察院讯问室,熊正良带着两位同事开始值第一个班,轮流审讯由此开始。

5298时许,熊正良向梁宣布监视居住,随后专案组将梁带至县教育宾馆108室继续讯问。

52918时至301时,第二次轮到周明吉这一组审讯,其间周明吉命令梁继平举手、够脚尖、做50个连续下蹲,做近十个仰卧起坐。

5301时至8时,轮到杨泗松这一组,为了让梁尽快交代,杨泗松命令梁坐在地上举手、够脚尖。与杨泗松同组的办案人员丁兆伟表示,杨泗松不停地让梁抱头、举手、抱脚。

5308时至12时,熊正良这一组值班,熊命令梁做连续下蹲动作。与熊正良同组的办案人员曹克礼指出,熊正良命令梁继平连续下蹲约100次,还要求坐在地上抱头、够脚尖。

53012时至18时,周明吉这一组值班,周发现梁只穿内裤站着,双肘局部发红,明显犯困。但周明吉还是让梁做了二三十个连续下蹲,随后不停举手、够脚,周甚至用皮带抽打梁的脚底板。其间,在3015时左右,专案组又将梁转移至县秦山岛旅游接待站继续讯问。

53018时至311时,杨泗松这一组值班,同组办案人员丁兆伟指出,审讯期间,杨泗松除让梁抱头、举手、抱脚外,还用拖鞋打梁的脚底板,有时也踢梁的脚、蹬梁的后背。

5311时至8时,熊正良接班时,发现梁只穿内裤坐在地板上,梁右大腿内侧有块手掌大小的发红痕迹,熊认为梁被其他审讯人员“整过”,就在电脑值班日记中写下“注意不要留下痕迹”的字样。但这段时间,同组办案人员曹克礼指出,熊正良还是命令梁坐在地上举手、抱头、伸腿、够脚、还用脚踩压过梁的大腿。

5318时至12时,接班时,周明吉发现梁手臂上的红印多了,双腿有些青紫,右腿有小块伤痕。梁继平只穿内裤,端着一盆水站在室内,周明吉便继续让梁端水约20多分钟,随后用皮鞋打了梁的脚板底。同组办案人员张念民指出,周明吉还让梁用手够脚、做仰卧起坐。

53112时至18时,杨泗松接班时,看到梁穿短裤坐在地上,感觉上一班把梁“整”得够呛。但杨泗松令梁坐在地上举手、伸腿、打滚、平端装有水和沙子的盆,并用梁的皮带环绕过梁的胸前,然后与同组办案人员一起抓起皮带把梁提起来,又放下,反复几次,皮带就断了。杨泗松还赤脚用脚跟反复碾梁继平的右大腿根部内侧。中途杨泗松还回自己房间拿了两个塑料袋,后把两个塑料袋套在一起、装满水、挂在梁的脑门上。

53118时至611时,熊正良让梁坐在地上伸直双腿用手够脚尖,并用脚踩过梁的大腿,还曾用毛巾将梁脚腕捆在一起。同组办案人员曹克礼说,熊正良还用拖鞋抽打梁的脚底约20余下,有时用单脚、有时用双脚反复踩、碾梁大腿。

611时至4时,周明吉接班时,发现梁躺在地上、下身只穿内裤,双腿青紫比较严重,双脚外侧发红、两脚踝用枕套捆着,梁像睡着了,周明吉将梁脚踝解开,让梁躺在地上睡,中途给梁喝了水。大概4时许,周明吉还给梁点了根烟,但梁吸了两口就不吸了。

61740分许,杨泗松组来接班,杨发现梁不行了,就叫人抢救。

 

反贪局原局长:“谁讲了真相我杀他全家”

梁继平死亡之后,62日,赣榆县县政法委副书记王召涛宣布成立“五人协调小组”处理此事。成员有县委副书记李翔、县政法委副书记王召涛、县纪委副书记刘家和、县公安局副局长徐希恩、县供电局党委书记孟凡胜。

64日,尸体做法医鉴定时,赣榆县政法委以自己的名义,开出了一张《解剖尸体通知书》,通知家属到场。而依据法律规定,政法委只是行政机关,无权组织尸检,更无权开具法律文书,只有公检法机关才有权出具。

上级机关未能及时介入,赣榆县检察院有了集体串供、伪造和销毁证据的时间。

据经办此案的南京市检察院有关人士透露,事发后,反贪局局长高家锦为掩盖事实,组织参加审讯人员开会,编造事发原因,称梁继平要逃跑、自杀,办案人员两次制止,导致了梁死亡,同时还指使有关人员毁灭梁的皮带等证据。他们还达成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案发后,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65日上午召集参与审讯人员开会,提出“可设计因制止梁继平逃跑、自杀而发生两次身体接触”的方案。会后,被安排的部分审讯人员到其办公室进行了模拟演练。

高家锦在停职之前,多次组织所有审讯人员到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会议室统一口径,并多次威胁上述人员不得透露事实真相。高家锦说:

“如果谁先讲出来,都把责任推到他头上。”

“谁要是讲了真相我要杀他全家。”

“统一口径,扛住了,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如果谁先说了,抓了几个人,大家在检察院也没法干了。”

“谁要是第一个讲,其他八个人把所有事情都推到他一个人身上。”

“如果谁说了,白道和黑道,你们看着办吧。”

“你们谁把我出卖了,找黑社会也把你办了。”

事后所有涉案人员均按攻守同盟作虚假供述,直到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在714日最先供述后,相关涉案人员和办案人员才交代事情经过。

尸检结论:死于外伤

200764日,梁家人被告知江苏省公安厅已经派人来做尸检,20天后公布结果。

72日,梁继平妻子被告知有专家从上海、北京过来,解决技术难题,尸检报告还需要一周时间。

200778日上午11点多,梁继平妻子接到电话,被告知尸检报告已经出来。梁妻子一直在等这个尸检报告的结果,她认为丈夫就是被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打死的。

其间,连云港市检察院的领导曾来到她家里,问她有什么要求。

她的回答是“查清事实,严惩凶手”。

下午3点,在赣榆宾馆会议室,赣榆县政法委王副书记向梁继平的家人宣布了尸检报告的结论:因钝性外力多次作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连云港市检察院领导向梁继平家属鞠躬道歉。

梁妻子当场哭了出来。她担心尸检报告会支持赣榆县检察院“心脏猝死”的说法。现在,她终于等到了这个报告,验证了她对自己丈夫死因的猜测。

参加会议的还有连云港市检察院领导,连云港供电局和赣榆县供电局的领导。赣榆县检察院无人出席。

“市检察院的领导跟我们道了歉,还鞠了个躬,说的什么我也不知道,我就不断流泪。”梁妻子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

会议上,梁妻子被告知她丈夫被检察院带走后死亡已经立案,因为需要异地办案,所以案子已经移交给南京市检察院。她问连云港市检察院领导:“检察院执法犯法打死人要不要偿命?”

王副书记表示尸检报告的文本要通过律师,走法律程序才能给梁的家人。

法庭判决 治理刑讯逼供需从领导抓起

200848830分至1930分,轰动全国的江苏连云港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负责异地办案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江苏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长高加锦,副局长熊正良等4名被告人被押上法庭。

庭审旁听者说,从庭审过程中不难看出,被告人都在推卸责任,也就是说在翻供。

被告人杨四松当班时,当梁用祈求的目光看着他时,受害人律师在形容杨的当时的情景是,杨,光个大背,穿个大裤衩,上身搭了个毛巾,典型的一个黑社会打手!手段之残忍不可置疑。然而杨在法庭只承认用脚轻轻的踩了一下梁的大腿,那么梁身上的伤是哪里来的?正如审判长对杨四松的回应所说,“难道你会武功吗?”

在庭审中,被告人高家锦也对自己被指控的伪造证据罪百般狡辩。他在法庭公然宣称“三班四倒是检察院长期以来的办案方法”,以此推卸自己的领导责任,在场听众一片哗然!

然而事实不容置疑!他们的无理狡辩被公诉人当场驳回!

200778930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刑讯逼供案一审宣判:

原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熊正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

原赣榆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四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原赣榆县检察院法警大队法警周明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原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高家锦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听到宣判结果后,几位被告人都没有对判决提出异议,未当庭要求上诉。死者妻子则当庭失声痛哭,认为判决过轻,请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并依法逮捕7名漏网罪犯。

对于未判决其他人员犯罪,而是只处理了此次专案组的负责人和组长。江苏反贪局几位普通干警对这一判决表示支持,处理领导对治理刑讯逼供效果更有效,普通干警只是一个简单的执行者而已,往往是被逼无奈。一位中层领导则认为,领导为了破案,搞刑讯逼供,出了问题反而是普通民警兜着,这样的情况,领导能重视治理刑讯逼供吗?此次判决全部处理了领导,这就给领导层敲了警钟,治理刑讯逼供首先是从领导抓起了。

刑讯反腐 一贯做法还是偶尔为之?

梁继平的死亡,让赣榆县检察院名声扫地。其实,20062月,该院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并荣记集体一等功,这是该县乃至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历史上的最高集体荣誉。

而本案中,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高家锦、副局长熊正良、法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泗松、法警周明吉等4人先后被逮捕判刑。

45岁的反贪局局长高家锦,在检察院工作了近24年,先后担任过批捕科科长、反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后者一个职能就是监督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如今他却因自己组织参与刑讯逼供而进了看守所。

法警参与办案,也是赣榆县检察院办案一个违规之处。根据法律规定,法警只能送达法律文书、实施拘传、看守疑犯,不能参与侦查工作,也无权审讯犯罪嫌疑人。

在梁继平死亡之前,就有多名被告人在法院指称赣榆县检察院反贪局有刑讯逼供行为。梁事发后,又有人指称遭到过毒打或者变相体罚。一名仍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告诉记者,他被该局连续审讯了几天几夜,并被坐“土飞机”:两名办案人员分别提起他的一条腿,让其靠手和头支撑地,形成倒立,然后两腿被拉成“一”字形,第三个人压着他的屁股,上下移动。一名已刑满释放人员称,办案人员让其坐在地上,双腿伸直,弯腰用手抓紧脚尖,然后有人压在他后背上,硬让他胸部贴在大腿上,最后还被告知“不是虎头煮不烂,而是火候未到”。

但法院几乎从未认定检察院办案有刑讯逼供行为。赣榆县法院的一位同志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明显的伤痕,其它证据没有问题,就会让公诉机关出个证明,究竟有无刑讯逼供。正常情况下,办案机关都会以单位名义出具一个没有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这个证明递给法院,法院就会据此认定没有刑讯逼供。

其实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早在20051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记者调查发现,实践中,反贪局并非对审讯全部过程录音录像。一般情况下,先期谈话部分不录,而是等到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情绪比较稳定之后,再重新进行一次问话,把这个过程录音录像。以后这个录像呈上法院,同时也作为没有连续审讯、刑讯逼供的一个证据,这就完全违背了最高检制定规定的初衷,掩盖了很多事实。

贿赂案件取证难 技术侦查是方向

梁继平死亡事件,在江苏省检察院反贪系统内部也引起了强烈的争论,记者同9位反贪官员进行了交谈。不少一线反贪官员认为,梁案仅仅是个意外,打人时失手了。

他们的理由是,贿赂案件的取证难度要高于一般案件,因为行贿、受贿都是秘密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缺少任何一方的口供,案件几乎就无法认定。多名反贪人员称,有些领域,存在那么多潜规则,干部肯定有问题,但没有口供,就无法认定。一名反贪官员举例,梁继平死后,缺少了他的口供,案件就无法认定了,根据现有法律原则,疑罪从无,“只能算他清白了”。梁继平究竟因何事被调查,这个谜团还有待解开。

受访反贪官员一致认为,一般情况下,谈话12小时之内,几乎没人坦白行贿受贿行为,所以需要更多的审讯时间,这就需要变相羁押、超时审讯。他们还说,贿赂案件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就是要“稳”住行贿人,如果行贿人翻供了,案件就很难认定了。所以在法院开庭前,一般都会关注行贿人的动向,千万不能让他见受贿人的亲友、律师,担心被“做工作”,变卦。

一位反贪人士举例说,梁继平案件中违规使用监视居住,其实就是为了争取更多的办案时间,这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检察机关设立监视居住场所,这种现象还很普遍,在江苏省看守所内,就专门给检察院设立了一个监视居住的场所。对于监视居住这个强制措施,有反贪官员提出,应赋予检察院办案机关执行权力,不必交公安机关执行。然而,刑诉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陈光中教授却主张基本取消监视居住。他说,由于在实践中,被监视居住者要居住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指定的地点,实际上等于监禁,这与法律规定相悖,此时被监视者的保障还不如拘留、逮捕。

基层反贪人员还抱怨取证手段落后,呼吁赋予技术侦查权力。技术侦查是指采用秘密手段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或其他信息的一种侦查手段,它包括秘密监听、黑客技术、电子跟踪等。贿赂犯罪无受害人,无现场,实物证据少,主要靠言词证据,因此,采取秘密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是破获贿赂犯罪案件所必须的。而目前反贪侦查部门在案件侦查中进行技术侦查只能商请公安或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但法律并无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如何及时配合支持,所以在工作中时常遭遇阻力。

检察机关反贪中动用的刑讯逼供,曾经是公安系统的“老大难”问题,经过近10年的连续专项治理,公安减少刑讯逼供成效明显。最初对刑讯逼供治理时,基层民警意见也非常大,认为不刑讯逼供办不了案。公安部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祝春林曾指出,“不打人破不了案”是歪理,靠刑讯逼供破案是无能的表现。

专家说法
检察机关侦查权滥用的一个分析样本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撰文指出: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案引起了整个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执法违法案件发生在检察机关,是该案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防止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但是,身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自己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却犯了与被监督者同样的错误。赣榆县刑讯逼供案对于赣榆县检察院而言具有偶然性,因为此前在赣榆县还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但是,反映出来的检察机关滥用侦查权的问题却不可能只存在于赣榆县检察院。借助赣榆刑讯逼供案这个样本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检察机关侦查权滥用的状况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

第一,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并非个别现象。在赣榆刑讯逼供案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梁继平采用了一系列折磨手段。这些手段既能对被讯问人产生足够的生理强制,又不易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大体可以推论,这些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方法不可能仅是赣榆县人民检察院那些受到刑事追究的侦查人员在该案中的临时发明或者偶然尝试,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可能并非罕见的个别现象。

第二,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发现犯罪嫌疑人梁继平右大腿内侧有块手掌大小的发红痕迹,认为梁被其他审讯人员“整过”,于是在电脑值班日记中写下“注意不要留下痕迹”的字样。注意“不要留下痕迹”,可能是习惯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法审讯方法的侦查人员的共识。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威胁办案人员,不准他们在接受调查时如实反映刑讯逼供的事实,还让大家作伪证以掩盖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正是刑讯逼供时注意不留痕迹,一旦刑讯逼供受到调查追究时又竭力掩盖,使得刑讯逼供等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难以被真正揭露并受到有效追究。

第三,监视居住不规范使用,掩盖并助长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视居住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在自己的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则由办案机关为其指定居所。与羁押完全不同,被监视居住者并没有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而只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监视居住。赣榆县的刑讯逼供案中,反贪局对梁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正确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梁有固定住处,但办案机关却先指定其在县教育宾馆监视居住,一天后又转移至秦山岛旅游接待站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本来只是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比较温和的强制措施,不允许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但办案人员事实上不只是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而且是变成了不受制约的审讯方法。

第四,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外部制约机制严重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作出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每一次讯问,都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这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重要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录音录像资料又是证明侦查机关依法讯问的重要证据,因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又是一种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的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自我监督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在本案中基本上荡然无存。

此外,在赣榆刑讯逼供案中,我们还发现,法警成为审讯小组的成员甚至负责人。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如同法院的司法警察不能参加审判一样不能参加审讯,但法警却成了主要的审讯人员。这让人们从另一个方面看到了检察机关侦查队伍的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问题。法警不具有检察官资格,不属于侦查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权、职责,2001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在原来的职责范围基础上增加了维持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在所有这些规定的职权、职责范围中,都没有直接参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所以,让法警参与审讯也属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侦查权行使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侵权的问题是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所要防止和纠正的问题,是存在于被监督者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刑事侦查领域的问题,但是,赣榆刑讯逼供案让我们看到了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犯了与被监督者相同的错误。通过该案可以追问的是,为什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犯同样的错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为何不能有效地约束自己?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制约机制弱化原因何在?如何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概言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避免被监督者的错误?这是赣榆刑讯逼供案向我们提出的问题,也是我们应当认真反思和回答的问题。

参考资料:

《南方都市报》:《20种刑讯逼命江苏赣榆县反贪副局长被判无期》;

《南方都市报》:《江苏赣榆反贪局逼供打死供电副局长称意外失手》

南方网:《80小时20种刑讯逼命反贪副局长判无期》;

《法学研究》:《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作者:李建明)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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