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邵卫、陶鸿律师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无罪

浏览量:时间:2026-03-11

       一、案情简介(当事人为化名)

       当事人赵某系二手挖掘机销售员,其所销售的挖掘机中,既有保持原装原貌的,亦有经外观翻新的。赵某在销售过程中,均如实向客户告知了商品状况。其工作不久,即被合肥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邵卫、陶鸿律师团队担任其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邵卫、陶鸿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审阅相关交易证据,并紧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无罪法律意见书,并多次就本案定性问题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换意见。

       1.涉案挖掘机并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没有证据显示赵某销售成功二手翻新机,更没有证据显示赵某销售的挖掘机假冒注册商标。退一步说,即使赵某销售了翻新机,其听说翻新机仅是外观局部翻新,未实施更换、伪造、冒用注册商标等行为,未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规制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明知”之犯罪故意

       赵某作为销售员,并不知晓其商家对挖掘机进行了何种具体部件的翻新,涉及到经营秘密商家也不可能告知翻新的内容。故赵某在主观上并不“明知”其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具备构成本罪所必需的故意要件。

       3.销售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

       赵某的销售数额较小,且在交易过程中已向客户如实披露商品为翻新机,其行为并未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侵害。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依法不应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三、侦查机关采纳意见,依法终止侦查

       经全面审查,合肥市公安局某分局充分采纳了邵卫、陶鸿律师团队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依法作出对赵某终止侦查的决定。

       律师提示:在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应严守法律边界,如实披露商品信息,规范留存交易凭证。一旦涉入刑事风险,应立即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邵卫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蔡鹏
 
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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