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190,事故主责、酒驾劣迹:曹富乐、王一帆律师承办危险驾驶案获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6-01-07
【关键词】酒驾前科、交通事故全责、醉驾、190.9mg/100ml;突破量刑指导意见、缓刑
【案情简介】2023年6月,张三在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三与被害人争吵发生矛盾,在现场等待被民警处理。经司法鉴定,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三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承办律师】
曹富乐(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
王一帆(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辩护要点】
1.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张三血液乙醇含量为190.9mg/100ml,符合地方量刑规范中关于200mg/100ml以下案件可依法适用缓刑的标准区间。
2.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张三虽有饮酒驾驶被处罚劣迹,但发生于2017年,不属于《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这一从重处罚情形。
3.张三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同时,张三系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其配偶怀孕在身,尚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依法可作为酌情从宽量刑的因素予以考虑。
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两款从重情节分别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新旧司法解释,从而作出可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决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办案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出台后,醉驾案件的处理结果整体呈现两极分化趋势,一方面,对于部分血液乙醇含量值较低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等刑事司法环节的数量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对于部分血液乙醇含量值较高的案件,办案单位从严把握不起诉,从严适用缓刑,实刑率呈上升趋势。在事实与罪名无争议的前提下,本案将辩护工作重点放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适用上,通过充分论证,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中的具体落实。
撰稿|王梓娴
编辑| 代娜娜
审核|陶鸿 朱宏敏
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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