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胡美玲律师:170万“假种子”假冒注册商标案无罪

浏览量:时间:2025-12-10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终止侦查
【案件结果】终止侦查
【犯罪嫌疑人】J某

【辩护律师】
胡美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知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指控事实】

       2020年至2023年间,J某因涉嫌参与王某等人销售假冒“H”商标水稻种子案,被Z省D县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立案。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P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P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J某明知王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仍协助联系印制假冒包装袋、参与分装发货,并销售部分假冒稻种,涉案金额达170余万元。

【辩护过程】

       2023年12月,本案首次开庭后,胡美玲律师接受第二被告J某委托后介入本案,迅速开展辩护工作。律师第一时间调阅卷宗,通过深入分析证据与事实,确定无罪辩护方案。律师发现案件在商标授权事实、行为人主观故意、数额认定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并提交调查核实关联人员涉案情况申请及书面辩护意见。

       在2024年6月的第二次庭审中,胡美玲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有力辩护:

       一、T某具有充分的权利代表Y公司对王某进行授权,王某实际已从商标使用权人处获得授权,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二、J某仅基于王某提供的“介绍信”协助联系包装袋印刷,具有充分的权利外观和事实依据;

       三、J某所涉行为至多违反种子经营管理规定,指控J某参与的经营数额证据链不完整,部分事实无法认定。

       庭审后,胡美玲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建议撤回起诉或宣判无罪。后P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J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控,但未对J某作无罪处理,而是以“不构成知识产权犯罪,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上报N市人民检察院,由市检移送D县人民检察院。胡美玲律师前往D县人民检察院补充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得知D县人民检察院拟对该案以“非法经营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再次审查起诉。胡美玲律师继续跟进案件,第一时间前往D县人民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J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经D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采纳胡美玲律师辩护观点。2025年1月,公安机关对J某等5人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检察院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最终,本案6名企业家全部无罪。J某等企业家专程前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向胡美玲律师赠送锦旗,表达感谢。
 
图文| 胡美玲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王梦强

附:终止侦查决定书

【开庭照片】

【赠送锦旗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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