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权权律师承办诽谤人民警察“伪造证据包庇真凶”成功立案
浏览量:时间:2025-11-24
关键词:执法办案、伪造证据、包庇真凶、诽谤、自诉、公证、证据固定
辩护律师:梁权权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财税部主任
一、 案情概要
自诉人系某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于2014年承办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三级法院均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外,市、省两级公安机关亦多次对该案进行复查,未发现办案过程存在反映问题。然而,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自诉被告人张某,持续数年以“办案人员伪造证据、包庇真凶”为由,不断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多家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诽谤文章及实名举报视频,对自诉人的人格尊严及职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二、 控告策略与法律适用
(一)捏造事实的认定
诽谤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捏造事实”。若仅为对办案程序的泛泛质疑,属于个人主观评价范畴,尚不构成刑事诽谤。本案中,通过系统梳理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大量文章与视频,锁定其核心诽谤内容为明确指控自诉人“伪造证据、包庇真凶”,该表述已超出意见表达范畴,属于对具体事实的虚构,符合“捏造事实”的客观要件。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尽管被告人发布的相关诽谤内容数量众多,但多数为经修改后的转载内容,难以证明“同一诽谤信息”的浏览或转发量达到上述立案标准。此外,部分发布主体身份难以核实,为举证带来一定困难。
(三)关键证据的筛查与固定
为突破举证瓶颈,将筛查重点转向需经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包括朋友圈、微博、抖音及微信视频号等。最终发现,被告人在其微信视频号中发布的一条实名举报视频,转发量已超过500次,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为确保该关键证据不被删除或篡改,及时对该视频及其转发数据申请了公证保全,有效固定了证据效力。
三、 自诉立案的推进路径
自诉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履行。尽管已掌握部分证据,法院仍要求自诉人进一步补充涉案视频号使用主体身份等关键信息。然而,该类信息通过普通渠道已无法获取。在此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出具书面回复,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其调取范围,建议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调取。随即将该回复文书提交法院,并依法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必要证据,最终依法对该案予以立案。
四、 结语
依法监督与反映问题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任何人均不得滥用该权利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诽谤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得以成功立案,关键在于:精准识别诽谤核心内容、灵活运用司法解释、重视电子证据的筛查与公证固定,善用法律程序推动取证。


撰文| 梁权权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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