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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成功案例 | 王梦强、程业文律师承办收购百万东北虎案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2-09-16

【关键词】  东北虎、100万、十年、缓刑

【公诉机关】 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罗某虎

【辩护人】  王梦强,刑法硕士、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未成年人犯罪辩护部副主任;程业文,法律硕士

涉案情况:罗某虎2001年7月、2008年4月,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先后2次从xx公园非法购买2只东北虎共计7.5万元,老虎分别被放置于xx动物园和xx公园用于展览。根据2017年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核算,2只东北虎价值100万元。

(注:东北虎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严禁私人买卖。案发时,法律规定,非法收购1只东北虎,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工作】

1、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罗某虎,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彼时,因本案在当地乃至安徽省均有较大影响力,案件的走向广受各方关注。

2、侦查期间,多次会见罗某虎,就其收购老虎情况,反复核对和梳理,防止错办和重办。后向公安机关递交委托代理手续,并与承办警官沟通,了解案件侦办情况,及时获知所有在案人员信息,掌握公安机关主要意见,为下一步辩护工作做准备。

3、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反复研究卷宗,检索大量法律规定、判例,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立法沿革等,并书写第一份辩护意见,从自首、收购驯养繁育老虎危害性小、老虎用途及走向、本案特殊性及案发原因、单位犯罪、从犯、最高院意见等角度,论证罗某虎应予减轻处罚(此为本案核心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提交检察院后,受到检察长(本案承办人)重视,除从犯意见外,其余意见被全数采纳。

4、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第一轮量刑建议为十年六个月。后经检察院内部反复研究,助理检察官告知辩护人拟量刑建议为五年六个月。能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已属不易,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坚持检察机关应考虑商请人民法院将案件层报最高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5、案件提起公诉前,在与检察长多次沟通后,并经罗某虎及家属同意,罗某虎签署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的认罪认罚具结协议。检察机关表示,先按此量刑签署具结书,案件起诉至法院后,争取层报最高法核准。至此,本案已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6、法院审理时,第一次开庭,辩护人将上述意见充分发表,并希望法庭考虑将案件层报最高法核准。经法院内部研究,决定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巧合的是,在二次开庭期间,最高院、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直接指引本案的办理。因正在开庭,辩护人无法全部学习掌握新的司法解释,但看完前言后,及时向法庭提出此部司法解释的核心精神为对本案这类案件从轻处理。法庭当即决定休庭,控辩审三方学习完司法解释后,再行开庭。

7、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危害野生动物案件,在量刑时由过去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在核算东北虎价值时,若按收购价计算,则罗某虎的涉案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这也对罗某虎最有利。据此,辩护人提出,可按收购价核算本案东北虎价值,认定罗某虎的涉案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对其裁定终止审理。后检察机关依据2017年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评估1只东北虎价值50万元,并认为本案未过追诉时效。考虑到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在作出评定前,于2022年5月先将罗某虎取保候审。后法庭综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多方调研、核查后,与控辩双方沟通一致,决定对罗某虎适用缓刑。

8、2022年8月,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罗某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2万元。至此,本案办理完毕。

律师寄语:本案的办理可谓是一波N折,在最终结果没出来之前,哪怕当事人放弃,作为刑辩律师,只要有一线希望,也要全力以赴。会见罗某虎时,见其有些悲观,辩护人曾说:“你的名字有虎,今年是虎年,你又因老虎涉案。看来,你是跟虎过不去了。”罗某虎听后哈哈一笑,而后辩护人又说:“你有爱你的女儿,顾家的妻子,健康的母亲,为你多方奔走的姐姐和姐夫,他们都在努力,你有什么理由放弃呢?”此后,他重拾信心,与辩护人一道努力到最后。

附:判决书一份(部分内容)、辩护词三份。

 

辩护意见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胞弟罗某虎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罗某虎及查阅卷宗,辩护人就案件发表初步辩护意见如下,供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参考:

一、罗某虎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罗某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罗某虎共有6份供述,随着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推进,罗某虎准确、全面地供述了自己从xxx动物园引进老虎的涉案事实,依法可认定其自首。

二、收购驯养繁育老虎法益侵害性相对较小

近年来,危害野生动物类犯罪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出现不同的声音。使刚性的法律跟进不断变化的生活实际,是法律人的共同使命。

(一)本罪立法目的意在打击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以保护其多样性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法益,可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进一步追寻立法沿革,探寻立法本意以明确本罪保护法益。我国1979年刑法第130条继承了1959年林业部和1962年国务院的相关指示精神,规定了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将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和非法狩猎行为揉在一起统一规定,以打击任意捕杀行为防止珍贵鸟兽绝种。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为1979年刑法补充规定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另行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沿革上述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从原刑法第130条中抽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罪状重新梳理了法定刑,形成了刑法第341条第一款。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不改变条文内容的情况下,将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行为作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补充予以规定,同样作为犯罪处理。根据立法沿革可以清晰看出立法目的均是为了打击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防止物种灭绝。通过对本罪进行目的解释,探寻立法目的可以发现本罪保护的法益应为野生动物多样性。

回归到本案,从具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国营动物园引进该园繁殖的老虎(多为幼崽),不仅不会对老虎这一野生动物的多样性造成破坏,相反可以进一步增加老虎的数量,减少灭绝的风险,保护多样性。现实情况亦是如此,罗某虎引进老虎在xx动物园饲养期间,老虎均得到较好照料。从实质解释的角度,罗某虎的有关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对较小,希望检察机关重视。

二)驯养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野生动物种群应区别对待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较大的、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与此同时,由于受人类活动影响、栖息地遭到破坏等因素,这些物种的野外资源状况往往又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将这些人工驯养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和野外种群完全按照同一标准进行管理,而不作任何区分,显然不合适。

从国际范围来看,通行做法是允许有限度地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关于“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的规定,实际上体现的也是对人工驯养繁育动物区别对待的立场。

因此,收购驯养繁育的老虎,其行为之法益侵害性相较猎杀、收购野外野生老虎,明显较小,在定罪量刑时应有所区分。若一律适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妥当,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例如,就“深圳鹦鹉案”而言,按照《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十只相关鹦鹉就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毫无疑问,不对涉案鹦鹉系人工繁育动物的情形作特殊考虑,裁判结果实难为公众认同。

三、涉案动物园“自收自支”现状及先进繁殖技术是老虎出售的根本原因

据了解,xx市xxx动物园的东北虎繁殖技术在华东地区乃至全国动物界都有较高知名度,该园也是xx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在案证据亦表明,之所以对外转让老虎,根本原因在于xxx动物园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是自收自支的单位,为了保障动物园基本开支,保证动物园生存和运营,领导层决定繁殖老虎出售进行创收。而后,动物园所有出售老虎的收入均经过xxx公园会计入公家账户,报xx市园林管理处审核后用于发放职工工资。

xxx动物园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出售老虎,虽不足以成为涉案人员触犯法律的理由,但因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在情理层面存在可宥之处,同样值得办案人员考量。

四、老虎伤人事件或为本案案发原因,且与罗某虎的行为无直接关联

辩护人注意到,2021年5月23日,xxx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件,该事件造成一名具有20年饲养经验的饲养员死亡。辩护人对老虎伤人事件表示遗憾,对死者表示惋惜,对动物园可能存在的管理失当表示谴责。辩护人同样明白,对于老虎这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驯养和管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违法从事老虎经营行为。

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后,在xx市乃至全省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而后,国家林草局合肥专员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在督导检查后发现本案线索,并交xx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次事件或为本案案发的重要原因,但是辩护人认为与罗某虎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联,希望不要成为追究罗某虎法律责任的事由。

五、本案应定单位犯罪,且罗某虎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

证据表明,出售老虎的决定由xxx动物园、xxx公园主要领导共同决定,所有收入一律进入公家账户,而后用于职工工资发放和老虎繁育奖励。行为若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单位犯罪。xxx动物园共计出售老虎29只,罗某虎作为xxx动物园职工,是众多收购老虎人员之一,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认定为从犯。

除此之外,本案的老虎买卖仅限于各个动物园或驯兽团之间,且用途为展览,并未流向他处,更未被杀害。因此,涉案人员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以上意见暂表到此。办理这起案件,检察机关需要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需要做到依法惩罚犯罪和充分保障人权。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履行检察职能,贯彻最高院针对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判规则,商请人民法院将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罗某虎减轻处罚,确保本案的办理结果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为感!祝工作顺利。

 辩护人:王梦强、程业文

  年   月   日

  

 

辩护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贵院二次开庭审理,涉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且在二次开庭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野生动物司法解释》),该解释的及时出台,直接指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罗某虎的涉案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对其裁定终止审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定罪量刑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罗某虎的法定刑应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

根据《两高野生动物司法解释》第六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五条:“对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方法确定:(一)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二)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本案定罪量刑的标准已由原先的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且涉案老虎的价值,可以按照查实在案的收购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二条:“三是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规则。《解释》第12条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相关犯罪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规则。具体而言,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2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罗某虎收购的两只老虎时间分别为2001年和2008年,价格分别为2万元和5.5万元,两次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因此罗某虎的涉案金额应累计计算为7.5万元,依法法定刑应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

二、罗某虎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罗某虎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且前罪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计算。如此,罗某虎的犯罪行为应从2008年4月22日起计算追诉时效,而本案系2021年7月24日案发,因此,罗某虎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对罗某虎裁定终止审理。

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前为罗某虎办理取保候审,以确保司法公正

辩护人认为,《两高野生动物司法解释》的出台直接指引罗某虎的行为应当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前,继续羁押罗某虎已无必要,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及时为罗某虎办理取保候审,充分研究本案后,依法裁判,以确保司法公正。

为感!祝工作顺利。

辩护人:王梦强、程业文

年   月   日 

 

辩护

xx市xx区人民法院

案件经过贵院三次开庭审理,涉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鉴于罗某虎已经认罪认罚,辩护人完全理解和尊重罗某虎的意愿和选择,判三缓四的量刑建议相信罗某虎可以坦然接受。先前辩护人当庭发表及庭后书面提交的辩护意见,与罗某虎本人意愿冲突的部分,以罗某虎本人意愿为准,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再补充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具体如下:

公诉机关的变更起诉决定书,依据2017年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对案涉老虎的价值认定为每只50万元。对此认定,钱某某的辩护人从法理、情理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质证,本辩护人基本认同该质证意见,不再赘述。同时,辩护人也有这样的疑问,即2022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将野生动物入罪标准由数量调整为价值后,我们能否直接拿2017年的法律文件,来评价2017年之前的行为,如此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案涉老虎的价值,无论是50万还是60万,与被告人的实际购买价2-5万元不等相差太大,是否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去函研究或请示最高院给予答复,还请法庭再行考量。

辩护人深知,办理这起案件,法院、检察院所有经办人员付出了大量的努力,你们认真、负责、细致的工作作风同样值得辩护人学习,因此,辩护人相信本案的办理结果完全可以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为感!祝工作顺利。

辩护人:王梦强、程业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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