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高正纲、胡美玲律师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2-08-08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不起诉

【公诉机关】L市H县人民检察院

【嫌疑人】G某

【辩护律师】

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胡美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涉嫌犯罪事实】

2021年5月初,G某未经房屋所有人(G某堂妹)同意,雇请工人擅自将郭某某(系G某小叔)去世后遗留的三间平房屋顶、墙体等拆毁。先经H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屋损失价值为20814元;后经L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屋损失价值为14080元。

【律师工作】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第一时间提交委托手续、申请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分析在案证据。

2、驱车300公里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实地走访、现场勘查,结合在案证据向检察院提交涉案房屋价格重新鉴定申请。

3、和G某充分沟通,制作谈话笔录,针对涉案双方为堂兄妹关系,涉案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涉案房屋价格认定存疑等问题,确定相对不起诉辩护方案。

4、结合在案证据多次和检察官电话、书面、当面沟通,提交建议不起诉意见书,说服检察官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5、在检察官主持下,陪同G某和被害人充分协商,使双方矛盾彻底化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6、参加检察官主持召开的听证会,会前和G某详细沟通听证会流程、注意事项,在听证会上阐明辩护观点,获得参会听证员一致支持。

7、检察院最终决定对G某不起诉,L某对结果满意。

【律师寄语】

高正纲:辩无常法,需审时度势,需顺势而为

胡美玲:兼顾法理与情理,感谢善良正直的检察官

【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意见

兼顾法理与情理 方显公平与正义

—建议对G某涉嫌故意毁财案不起诉

 

尊敬的检察官:

经详细阅卷及听取G某陈述,辩护人认为,G某毁坏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郭某关与万某等人出资建造,虽不能直接证明涉案房屋系G某个人出资建造,但能够证明G某确实参与建房,且涉案房屋建在G某的宅基地上,无法排除G某出资建房的合理怀疑,案发时涉案房屋已是危房,拟指控G某故意毁财证据不足;即便构成犯罪,案涉双方已经和解,G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G某不起诉,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郭某关万某等人出资建造

根据G某第二次供述,其帮郭某关建房时未收取郭某关及其两个女儿的钱;万某陈述支付给G某10000块钱,同村的刘某英在场,但刘某英陈述2005年建造郭某关住宅时万某并未跟其讲过相关情况;郭某红、朱某峰更不清楚具体支付给G某多少工资。关于支付G某建房工资具体数额的证据只有万某的证言,而万某的证言与刘某英的证言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也无其他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故万某支付给G某10000块钱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系郭某关与万某等人出资建造。

G某供述:“问:你在第一次讯问过程中所说,帮郭某关建房时收取了郭某关及其两个女儿的钱用以支付工费是否属实?答:不属实,我没有收郭某关及其两个女儿的钱。(证据卷一P49)

万某证言:“问:你支付G某10000块钱时有哪些人在场?答:有同村的刘某英还有G某,G某的妻子涂某霞、女儿郭某娜,还有G某的母亲杨某珍,现在她已经去世了。”(证据卷一P54)

刘某英证言:“问:2005年建造郭某关住宅时万某是否跟你讲过相关情况?答:没有,我跟万某只是认识,平时也没有什么私下交往。”(证据卷一P77)

郭某红证言:“问:G某帮忙给郭某关建造旧宅时是否有工资?答:肯定给他工资了,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但是肯定给了。”(证据卷一P58)

朱某峰证言:“问:G某在建房时,G某干活你们有没有支付工资给他?答:G某干活我们都付钱给他了。”(证据卷一P61)

肖某证言:“问:一般“五保户”老人的房屋由谁出资建造?答:由政府出一大部分资金,家里人出一小部分资金共同建造。”(证据卷一P69)

万某耀证言:“问:G某帮助郭某关建房屋郭某关是否支付其工资?答:那我就不清楚了。”(证据卷一P75)

李某权证言:“问:当时盖房用了多长时间,郭某关是否一直在场参与?答:大概用了十几天盖起来的,郭某关有时候在场,基本上没帮我们忙,因为建郭某关家房屋的活是我们自己承包的。”(证据卷二P11)

二、现有证据能证明G某参与建造涉案房屋

根据万某耀、张某兰、储某全、李某权、李某华、汪某荣等人的证言,2005年郭某关无力操办建房,其两个女儿年龄较小,涉案房屋由G某主持建造,且G某是木工,木材有一部分是G某搞的,房屋的窗户也是G某做的,G某实际参与了建房。G某找的两个大工李某权和李某华、小工储某全,干活期间吃喝均在G某家,最后工钱也是G某结算的,以下证人证言可以证明G某参与建造涉案房屋。

万某耀证言:“问:郭某关2005年建房的资金来源你是否清楚?答:我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当时房屋是G某经手操办建的。当时郭某关无力操办,他的两个女儿又还小。”(证据卷一P75)

张某兰证言:“问:你详细说说建房的情况?答: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十几年的事情了,郭某关在盖房子时根据当时政策还从村里补贴了3000元,钱是G某拿去了,房子也是G某主持建造的问:G某主持建房的时候,请了哪些工人?答:G某本人是木工,参与了盖房,还有没有请别人我不知道。”(证据卷二P2-P3)

储某全证言:“问:当时盖房的具体情况你详细说说?答: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当时老房子因为下雨己经漏水了,G某找到两个大工李某权李某华,然后他俩找到我,让我给他们做小工,我就在工地打杂。平时我们干完活吃喝在G某家,最后工钱是G某经手结算给我们的。”(证据卷二P6)

李某权证言:“问:当时盖房的具体情况你详细说说?答:具体是哪一年给他建的我记不得了(十几年前),当时是郭某关的老屋墙体开裂,屋顶也漏水了,村里面万某耀书记找到了李某华让他给郭某关再建一个新房,李某华又找到了我一起建造郭某关的房屋,我和李某华都是大工,我们白天吃饭休息都是在G某的家中,我们的工资也是由G某经手结的。”(证据卷二P10)

李某华证言:“问:建房子的钱是谁出的?答:建房子用的红砖是万某耀派人送去的,木材有一部分是G某搞的,有一小部分的木材是用的老房子拆下来的旧木材,房屋的窗户也是G某做的,因为他是木匠。”(证据卷二P15)

杨某德证言:“问:当时建房的时候G某是否出资?答:G某是否出钱我不清楚,当时盖房的时候我只看到了G某帮忙”(证据卷二P35)

汪某荣证言:“问:郭某关原房屋是由谁出资建造?答:我不清楚,我只看到G某当时帮忙盖了,包括工人吃饭都是在G某家。”(证据卷二P38)

郭某宏证言:“问:郭某关的房子是谁建造的?答:房子是郭某关找人建的,由G某经手的,他还做木匠给郭某关做门窗,房梁等......。”(证据卷一P71)

李某田证言:“问:你们建造房子的材料是从哪来的?答:我去干活的时候砖就已经在那了,不知道从哪来的,木材用的就是老房子拆下来的和一些新的。

涉案房屋建在G某的宅基地上,不能排除G某出资建房的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G某第二次的供述,万某、郭某红、朱某峰的证人证言均证实,涉案房屋建在G某的宅基地上,关于2005年建造新房时郭某关和G某互换宅基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并未签署宅基地交换协议。综合万某耀、张某兰、储某全、李某权、李某华、汪某荣等人的证言以及全案证据,本案不能排除G某出资建造房屋的合理怀疑。

G某供述:“问:你说房子是你的有何证据?答:房子是我花钱做,地基也是我的,我给郭某关住的,现在郭某关去世了我要把房子收回来。问:建房的所有花费都是你的?答:我当时花了五千元左右,都是我自己花钱的,而且我们家我、我老婆还有我女儿一家三口人都在帮忙建房,他的两个女儿没有拿出一分钱。问:建造房屋的砖是谁出的?答:是T村从民政部门搞的。问: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是不是郭某关的?答:是我的。”(证据卷一P48)

万某证言:“问:郭某关用来建造房屋的土地是谁的?答:本来我们家的老屋基是在现在房子的前面,现在房子的屋基是G某的,我们建房子时G某要求我们互换,所以我们房子就建在了现在的地方。”(证据卷一P55)

郭某红证言:“问:郭某关用来建造房屋的地是怎么来的?答:那里原先是G某的,2005年我父亲建造新房的时候是G某主动要求和我父亲换的,我家之前的宅基地在我父亲被拆除住宅的前面。”(证据卷一P58)

朱某峰证言:“问:郭某关建房子的土地是谁的?答:郭某关的老屋基地在现在建房土地的正前方,后来G某要求郭某关跟他置换的,所以郭某关就将房子建在了现在的地方。”(证据卷一P61)

万某耀证言:“问:你是否清楚G某当年建房的时候有无出资?答:我知道他帮忙了,他多少也给了一点钱,但是具体出资多少我不清楚。”(证据卷二P27)

案发时涉案房屋已是危房,剩余价值存疑

本案先后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认定,前后差距较大,经辩护人实地走访,发现涉案房屋系手工拆除,大量主材堆放在现场。经查阅卷宗,辩护人对L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核决定书》(某价认复「2021」68号)中的涉案房屋价格认定方式及结论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成新率采用参数过高

根据《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第十七项“房屋(构筑物)及有关设备使用年限、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建筑物残值参考表”关于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应采用房屋完损等级进行认定。本案,L市价格认证中心采用使用年限法确定房屋成新率为60%不合理。

据G某陈述,从2016年(郭某关去世)至2021年5月3日,涉案房屋一直无人居住。由于该房屋建造时做工比较粗糙,加上长达四五年的时间无人居住,该房屋早已成为危房,并且G某在拆除之前多次向村委会咨询是否还有拆除危房的相关补助,得到的答复是政府危房改造今年已经没有补助了,可自行拆除,上述事实G某家门口邻居郭某宏,以及拆除房屋的祝某富等人均可以证明。故涉案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应根据《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十七(四)房屋成新率判断标准参考表中“房屋完损等级”进行认定,属于“严重损坏房”或“危险房”,成新率为“30%以下”。

G某供述:“答:拆他家房屋之前,我在2021年3月、4月跟T村原村书记李某讲了二次,说我小佬(郭某关)的房子要倒了,我要把它拆了开垦成田,李某同意了我讲的。问:李某当时是如何同意你拆除该房屋的?答:我问李某“房屋要倒了怎么办”,李某当时原话意思是“政府危房改造今年已经没有了,如果房屋要倒掉了,你只有自己拆除”。”(证据卷一P47、P48)

郭某宏证言:“2017年郭某关就去世了,他的大女儿万某偶尔会回来,平时那个房子基本没人住...”(证据卷一P71)

祝某富证言:“郭某关的屋子里已经全部空了,房顶上还有洞...”(证据卷一P79)

来源:《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P33

(二)涉案房屋价格鉴定未扣除残值金额

根据在案H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某价认定(2021)68号)(五)残值的确定:根据《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有关规定,砖木结构三等房屋残值率为3%,则残值为81.25×608×3%=1482元(证据卷一P19)。虽然该H县价格认证结论被L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予以推翻,但其对涉案房屋的残值进行扣除,是需要考虑的。

对比,L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核决定书》对涉案房屋价格计算未扣除残值金额,结合《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十七(五)建筑物残值率参考值,应对涉案房屋结构进行评定,同时确定其残值率,将残值进行扣除。

来源:《安徽省价格认定相关技术参数参照标准》P34

(三)涉案房屋恢复原样的主材费认定无依据

根据涉案房屋现场照片(证据卷一P16)及G某供述:涉案房屋并未完全拆除,还有3面1米多的围墙,拆掉的红砖、屋顶的瓦片、40多根横梁全部放置在现场附近(证据卷一P44)。

L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核决定书》中认定“经现场查勘被毁房屋为人工拆除,约50%主材尚可使用”,但没有列明具体可以使用的主材有哪些,而涉案房屋拆除的主材全部放置在现场附近,具体可以使用的主材清单应一一列明,并测算主材尚可使用比例及价值。

(四)拆除价值14080元的涉案房屋不合常理

如涉案房屋按照L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值14080元,G某完全可以自己使用或将其出售,G某自费将价值14080元的房屋拆除不合常理,拆掉的红砖、屋顶的瓦片、40多根横梁,红砖全部放置在现场并没有处理,也可以证明这是一座建造过程比较粗糙、拆除前已经是危房的农村房屋。据G某陈述,在与万某等人民事诉讼期间,曾在当地找工人准备复建该房屋,预计花费6000余元,也证明涉案房屋第二次价格认定仍然过高。

五、即便认定犯罪,G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

(一)G某系自首

到案经过(证据卷一P19)证明G某系电话传唤到案,根据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可以认定G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

(二)G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前科查询证明(证据卷一P10)证明G某现年63岁,年事已高,一直在H县T村做木匠活,勤恳操劳,本案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三)本案案发情有可原

涉案房屋被拆除时已历经16年,早已成为危房,G某是郭某关的侄子,在郭某关老人过世后,郭某关两个女儿常年在外地生活,G某自行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上的危房情有可原。

(四)涉案房屋价值较低

在案的L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复核决定书》(六价认复「2021」68号)认定涉案房屋价格为1408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本案刚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涉案房屋价值较低。

(五)涉案双方已达成和解

2022年6月9日,G某和郭某红、万某等人在贵院的主持下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郭某红、万某已收到G某支付的涉案房屋损失赔偿金并出具谅解书,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现双方矛盾已全部化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六)本案系农村亲属间纠纷不起诉社会效果更好

农村与城市不同,其风俗习惯、发展水平、文化氛围等因素也是处理村民邻里纠纷的重要参考。农村出现矛盾或者纠纷,如果照抄照搬城市社区涉法问题的处理方式,非但不能化解矛盾,甚至会出现“案子结了而事未了”的情况。

像本案这样的农村亲属间的房屋纠纷,若起诉现年已63岁的G某,反而会激化G某与其两个堂妹的矛盾,引发双方之间更大的冲突,在当地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为切实贯彻最高检号召,将“少捕慎诉慎押”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位检察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以上意见,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G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H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高正纲、胡美玲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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