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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无罪案例|严美霞律师办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获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2-07-31

【涉嫌罪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安徽省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酌定不起诉

【辩护人】严美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案情介绍】侦查机关指控:2020年10月,S某找到犯罪嫌疑人H某办理贷款,犯罪嫌疑人H某为了促成银行贷款给S某,H某在S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到犯罪嫌疑人Z某,伪造一本S某的户口簿(删除S某离异信息)。犯罪嫌疑人H某转给犯罪嫌疑人Z某150元,H某在拿到伪造的户口簿后,上传到银行贷款系统,并成功贷款,为此,H某拿到中介费2210元。

2020年11月H 某就被某市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20年12月18日被某市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交流案情,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组织犯罪嫌疑人H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辩护人就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取得S某的谅解等问题与公诉机关沟通并提出详细的书面意见,因此,承办律师建议对H某不起诉。经辩护,检察院采纳意见,H某成功获得酌定不起诉。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H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行为,但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安徽省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H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心得】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可以看出,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不宜全部入罪,应当考虑相关情节,诸如买卖的次数、件数、金额、以及购买的目的与动机。虽然本罪在法条的表述上是行为犯,但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检的解读与刑法总则中 第13条的但书“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一脉相承的。

附:不起诉决定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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