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正纲、黄亚:会销诈骗案,从指控十年到判缓刑(附辩护词)
浏览量:时间:2026-06-16
【关键词】会销类、合同诈骗罪、数百万、缓刑
【检察机关】Y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Y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W某
【辩护律师】
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黄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前软件工程师
【指控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十多名被告人先后依托数十家科技企业,以某团收银、某付宝收银、某视付、某付宝碰一碰、机顶盒、小某书推广等项目为噱头,在全国多地组织招商推广会。涉案人员虚构项目运营商、正规合作方等身份,隐瞒项目真实运营模式,与各地加盟商签订代理合作协议,骗取大量加盟代理费,数额特别巨大。全案牵扯主体广,项目繁杂,被害人众多,资金流水与业务账目交错,司法审计难度大,案件事实认定、金额核算、人员地位存在诸多争议,是一起典型的疑难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W某先后加入涉案推广团队、参股并经营涉案公司,参与项目推广与业务对接,先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律师工作】
一、同行推荐、施以援手
最初W某委托的是当地的律师同行,当地律师判断该案存在辩护空间,但案情复杂、卷宗繁多,办案难度大,为了W某利益考量,向W某推荐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共同为W某辩护。
二、一退再退、辩出空间
介入案件后,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全案材料,反复研读数十本卷宗,先后十余次会见W某,核实案件细节、梳理时间线、厘清人员关系与业务脉络。在扎实工作的基础上,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先后撰写并提交多份专业辩护意见,针对事实错误、主体混乱、金额剥离、W某地位定性等核心问题,与承办检察官逐项沟通。
一系列的专业辩护意见直击案件核心,逻辑严谨、论证充分,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退查逐步打破了原有固化的证据体系,拓宽了本案的辩护空间。
三、三份鉴定、两次降档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报告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案件办理期间,侦查机关先后出具了三份审计报告,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全程紧盯数据、逐项质证,推动涉案金额与量刑档次两次下调,彻底扭转了案件不利局面。
第一份审计报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初期,第一份审计报告认定W某涉案金额过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通过详细阅卷,逐笔核对,发现审计报告存在大量错误:多处金额统计、人员及项目归属与被害人陈述、工商档案、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相互矛盾,整体核算逻辑十分混乱。因此,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指出审计报告专业性不足、结论缺乏证据支撑,促使侦查机关重启鉴定程序。
第二份审计报告:第一次退查后新的审计报告中采纳了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重新梳理了涉案人员、关联公司、招商项目以及受害主体的对应关系,剔除了大量不实金额,W某的涉案金额降至二十多万,量刑档次调整为“数额巨大”。但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研究审计报告后,认为部分金额仍然计算错误,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新的辩护意见,逐条说明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认真复核后,再次采纳律师意见,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要求进一步补充侦查。
第三份审计报告:二次退查结束,补充了第三份审计报告,经过两轮整改、全维度核查,该份审计报告最终认定W某涉案金额十三万余元,涉案金额降至“数额较大”。从“数额特别巨大”到“数额巨大”,再到“数额较大”,两次补充侦查,涉案金额与量刑范围实现两次关键下调,案件迎来重大转机。
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及时把握这一有利契机,主动前往检察机关,在多名同案被告人中率先启动认罪认罚协商工作。结合调整后的涉案金额,W某顺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给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四、庭审突变、灵活应对
即便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努力拿到了缓刑的量刑建议,但考虑到本案的复杂程度,各方对定性、金额、量刑的争议始终存在,庭审现场很容易出现突发状况。为此,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提前做好庭审预案,在庭前对W某做了详细的庭审辅导。
果不其然,庭审过程意外如期而至。多名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对自身量刑提出异议,认为全案不同被告人之间量刑建议不均衡。受此争议影响,公诉方当庭作出调整,单方面变更了对W某的量刑建议:将原本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修改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面对这一突发变动,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据理力争。法庭辩论阶段,两位律师依次援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多项法律规定,清晰阐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控辩双方协商达成的合法合意,检察机关无正当理由不能单方调整量刑建议,该行为程序违法。庭审现场,控辩争论一度白热化。
五、判前取保、重获自由
开庭结束不代表辩护工作的结束,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结合开庭的情况,整理庭后定稿版辩护词、质证意见、案例检索报告。多次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当面沟通,阐明W某的羁押时长、刑期测算依据,建议法院为W某变更强制措施。
合议庭充分考量全案情况与辩护意见,最终在春节放假前夕,依法为W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羁押一年多的W某,终于走出看守所,赶在新春佳节来临之前,与家人团聚。
六、一审判缓,获赠锦旗
取保候审之后,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全程跟进案件进展,保持和法院的沟通。
2026年2月12日,一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决W某缓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W某和家属悬了许久的心终于落地。为了感谢高正纲、黄亚(实习)律师一路以来的专业付出与尽心守护,W某专程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送上锦旗表达感谢。
【律师寄语】
高正纲:同行说,只有你能救他(W某);我说不,我们一起救
黄亚:刑事案件,变数是常态,专业是底气,坚持终有回响
撰稿| 高正纲、黄亚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鲁鑫宇
【锦旗照片】

【起诉意见书摘录】

【判决书摘录】

【W某涉案情况思维导图】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目录】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辩护意见目录】

【辩护词摘录】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两个感谢,对本案主办法官、承办检察官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致以由衷敬意,本案多次退查、细致审计的过程,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W某权益的高度重视。
一个反对,辩护人反对公诉人单方当庭撤回对W某的建议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程序违法。
辩护人尊重W某认罪认罚的意愿,基于法律赋予的独立辩护权,结合多次会见和详细阅卷,发表四点辩护意见:
一、反对公诉人当庭调整W某的量刑建议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已自愿达成合意,W某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单方调整此前确定的量刑建议,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亦违背认罪认罚制度设立初衷。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变更
不管是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还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该文书即成为审查起诉阶段具有法律效力的控辩合意文书,对控辩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察机关仅在出现新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或者被告人认罪悔罪不真实、当庭反悔、拒不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等法定情形时,方可依法调整量刑建议。
纵观全案,本案自审查起诉至庭审阶段,并未出现任何新事实、新证据,不存在法定的量刑建议变更事由,检察机关当庭单方调整、加重量刑建议,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二)本案认罪认罚来之不易,无任何法定变更情形
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起,辩护人深耕卷宗、梳理全案事实,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两份总计一万余字的详细辩护意见,逐一厘清涉案金额、人员分工、项目归属等核心争议问题。在本案十余名同案被告人中,W某是第一位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沟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该量刑建议是辩护人全力履职、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多方共同努力达成的结果。
截至本次庭审,W某始终坚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愿意积极退赃退赔,不存在反悔认罪、隐瞒案情、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等任何法定违规情形,完全不具备变更、加重量刑建议的前提条件。
(三)若量刑失衡,应下调其他被告人量刑
倘若公诉人、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多名同案被告人之间存在量刑尺度不均衡的问题,也应当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均衡原则进行处置。正确的处理方式应为全面核查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情节,对量刑偏重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依法下调量刑建议,以此实现全案量刑公平。
单纯针对已真诚认罪认罚、无任何过错的W某单方加重量刑,不仅无法解决量刑失衡问题,反而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重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恳请法庭审慎考量。
二、W某部分涉案金额仍然存疑
(一)审计报告认定G某某签约项目与报案材料矛盾
根据本案审计报告,G某某的签约项目记载为“机顶盒”,损失13000元。但依据G某某的询问笔录和报案材料(事实7卷,P28-59),C某某实际参与的项目为“某视付”,二者存在矛盾。
(二)G某某不应认定为W某推广的客户
首先,起诉书未指控W某参与“某视付”项目,若G某某参与项目确实认定错误,则依法应将其损失金额从W某名下剔除。
其次,G某某签约时间为2024年11月之后,而W某称安徽BJLD公司已于2024年6、7月转让给L某,此后W某退出了该公司,不再参与经营,并不认识包括G某某在内的“某视付”客户。辩护人通过企查查看到安徽BJLD公司股东变更记录,该记录显示W某于2024年7月29日退出BJLD公司,也可证明上述事实。
最后,根据G某某的证言证实:G某某对接的业务员为H某某;其所下载“某视付”小程序的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L某;向其发放分润的主体为L某;业务员让其联系的公司负责人亦为L某;经民警调解,L某承诺退还5万元,后由Y某某代为退还45000元。据此足以认定,G某某在参与“某视付”项目的全过程中,未与W某产生任何交流,G某某不是W某推广的客户。
三、W某应认定为从犯
(一)W某在X某某团队中属于普通员工
1.W某仅负责推广
通过在案言辞证据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W某与X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X某某作为团队负责人,负责对接厂商找项目、承担会销的运营成本,W某负责签约客户。可见W某的职责仅限于现场推广和客户签约,对项目模式设计、成本核算、利润分配、售后等核心环节均无决策权。同时,客户退款事宜均由X某某直接与厂商协商并执行,W某仅作为业务员传达信息,无任何决定权。
2.W某的作用较低
审计报告及补充侦查卷显示,安徽CT公司涉案客户共计9人,总金额约32 万元,而W某推广的客户仅3人(F某某、T某、M某某),涉案金额12万元,占比较低。其推广范围和影响力远低于团队负责人X某某。
3.W某非领导者
C某某供述明确指出“X某某的团队成员有W某、C某、L某某”,可见W某与其他业务员同属团队成员,均受X某某管理。其“JN部”的所谓“部门经理”头衔,仅为内部业务分组标识,并未赋予其人事管理、工资发放、财务审批等实质权力,与团队核心领导层存在明显层级差异。
(二)W某在机顶盒项目中仅参与推广
1.W某参与时间较晚
Z某供述证实,机顶盒项目自2023年9月已由其与L某推动,而W某最早的客户出现于2024年2月之后,可见其是在项目运行成熟后才以推广公司名义加入,未参与前期的模式设计、厂商对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
2.W某涉案占比极低
整个机顶盒项目涉及客户28人,总金额1138440元,而W某仅推广2人,金额89800元,占比极低。W某供述也承认其仅是XHCY推广公司之一,而且现场其他推广公司的负责人C某某也不知晓W某的参与。因此,其退出或被替换不影响项目整体推进,属于“辅助作用”范畴。
(三)横向对比,W某的作用和地位显著较低

通过横向对比可见,W某既非项目发起者、决策者,也非核心执行者,仅作为推广人员参与,作用和地位显著低于其他被告人,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四、W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一)W某涉案金额较低
扣除存疑的13000元后,W某的实际涉案金额仅120850元,相较于全案其他被告人及合同诈骗罪的常见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低范畴,犯罪情节显著较轻。
(二)W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1.W某系从犯
如前文所述,W某在整个涉案行为中始终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作为业务员时受X某某管理,无决策权;作为公司负责人时仅参与末端推广,未介入核心诈骗策划。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刑事责任应显著低于组织、策划、主导诈骗的核心成员。
2.主观恶性较小
W某在涉案过程中始终参与正常业务流程,如:作为业务员时按团队规定推广,作为公司负责人时安排员工发放分润、配合客户退款,无证据显示其主动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主观上对“诈骗”的认知程度较低,恶性显著轻于直接策划诈骗的人员。
3.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
现有证据未显示W某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参与涉案行为系受工作环境及团队层级限制,并非主动追求犯罪。结合其社会关系稳定、无逃避侦查行为并已悔罪等事实,其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4.愿意退赃退赔
经会见,W某明确表示,愿意就起诉书中认定的其违法所得,全额主动退赃退赔,以期争取从宽处罚。
(三)对W某适用缓刑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结合本案事实:其一,W某涉案金额较低、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其二,其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悔罪表现明确;其三,其系初犯、无不良前科,社会关系稳定,无再犯罪危险;其四,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今天是2026年1月23日,恰好是W某被逮捕的一周年,算至今日,他已被羁押整整一年一个月。本案11名被告人里有5名80后、6名90后,都是正值而立、奋进之年,本应扛起家庭责任,为生活努力奔波,却因自身错误身陷囹圄,不仅个人发展受阻,背后的每个家庭也都随之支离破碎、饱受煎熬。刑罚的意义在于惩戒,更在于教育与挽救。在此,我们由衷恳请审判长、合议庭排除万难,尽快裁判,依法对W某宣告缓刑。让他早日走出看守所、让破碎的家庭也能早日回归平静。
此致
Y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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