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强律师:掩隐案犯罪未遂辩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检察院采纳意见不批捕
浏览量:时间:2026-04-24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未遂、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梦强律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杨某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联系,按照要求前往河南某地一处被害人家里,准备领取现金。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据了解,此前被害人已被骗取10万元现金。
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刑拘杨某某。后案件报请同级检察院批捕。
【辩护经过】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王梦强律师担任杨某某辩护人,王梦强律师第一时间至看守所会见杨某某,并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案情。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均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有追责必要。
王梦强律师认为,现有事实与证据表明,杨某某的有关行为完全可以不予处罚。理由在于:1、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便主动放弃的行为在理论上应评价为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2、杨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导致任何犯罪后果的产生,无实害结果,依法应当免除处罚;3、杨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非法获利,亦没有任何处罚的必要性;4、即便杨某某有犯罪前科,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仍应围绕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展开。
王梦强律师将以上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全面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杨某某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律师寄语】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熟练掌握刑法理论,目光在案件事实与刑法理论之间不断往返,方能形成具有法律说服力的辩护意见。本案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一度认为杨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在与律师交流并审查有关辩护意见后,以杨某某无追责必要作出不批捕决定,是对律师专业意见的充分肯定。由衷感谢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
撰文:王梦强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曹富乐
附:刑拘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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