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汽车租赁投资骗局!胡霄、陈纪伟律师代理 汽车租赁投资被骗案,控告成功立案
浏览量:时间:2026-04-10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汽车租赁 刑事控告 立案
【办案机关】H市公安局B分局
【犯罪嫌疑人】Q某
【被害人】S某
【代理律师】
胡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纪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25年,被害人S某经汽车销售渠道介绍与Q某相识。Q某对外宣称长期从事汽车租赁及车企竞品商单业务,与国内多家主流车企、技术公司及媒体测评机构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急需大量新款、高价新车用于合作方测试、展示及租赁运营,并向S某承诺可提供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利润回报。
基于对Q某所描绘的合作前景的憧憬,自2025年7月起,S某与Q某先后签订3份《汽车投资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由S 某全额出资订购指定车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 S 某名下;Q某负责车辆的日常运营管理,在一年内按月向S某支付车款本金、固定收益及运营分红;待全部款项结清后,车辆所有权自动转移至Q某名下。合作初期,Q某尚能按约支付部分款项,进一步打消了S某的顾虑。然而自2026年1月起,Q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及收益。当S某察觉异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车辆时,Q某又编造“车辆正在厂家进行专项测试”“提前撤场需支付巨额违约金”等虚假理由百般推诿。
为查明真相,S某通过多方调查核实,最终发现自己交付给Q某运营的 3 辆汽车中,2辆已被Q某私自抵押给第三方车行,另1辆更是被直接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个人。得知车辆已被非法处置的S某立即前往H市公安局B分局报案,但公安机关初步审查后,电话告知被害人S某,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办案过程】
2026年3月,在报案20多天后,走投无路的S某慕名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胡霄、陈纪伟两位律师第一时间接待了当事人,在耐心听取案件全貌、仔细查阅全部合同及转账凭证后,敏锐地意识到这并非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而是一起精心策划的合同诈骗犯罪。
接受委托当日下午,两位律师便陪同当事人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代理手续,并与承办民警进行了初步沟通,阐明了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核心观点。为争取宝贵的办案时间,两位律师连夜加班至深夜3点,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深度分析:1、逐一核实3份《汽车投资合作协议》的签订时间、付款节点及履行情况;2、整理 Q 某收取购车款后的资金流向,发现其并未将资金用于车辆运营;3、固定Q某编造虚假理由拖延还车、隐瞒车辆真实去向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4、调取车辆抵押、变卖的相关证据,证实Q某非法处置他人财产的客观事实。
在此基础上,两位律师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刑事控告书》,详细阐述了Q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Q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多家企业有深度合作的事实,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诱骗S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在实际控制车辆后,立即将车辆抵押、变卖变现,所得款项并未用于约定的经营活动;其前期支付的少量 “收益”,本质上是用S某后续购车资金及抵押车辆所得赃款 “拆东墙补西墙”,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履约能力和合法经营行为;在被害人发现真相后,又通过各种手段恶意藏匿、转移车辆,企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次日上午,两位律师再次约见承办民警,当面提交了全部证据材料及《刑事控告书》,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与民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专业沟通。经过充分交流,承办民警认可了律师的专业分析,表示将提交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办案成果】
2026年3月20日,H市公安局B分局对该案正式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Q某家属表示愿与S某达成和解并主动归还涉案车辆。
【律师心得】
办理这起案件,我们有三点尤为深刻的体会,也想借此与同行及当事人分享:
第一,坚守执业底线,绝不因追求立案结果而虚构事实。作为律师,我们始终坚信,法律的公正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本案中,我们没有为了推动刑事立案而夸大案情、虚构证据,也没有引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我们所做的,只是基于当事人提供的基础材料,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细致的证据梳理,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将隐藏在 “民事合同纠纷”表象下的刑事犯罪本质清晰地呈现给办案机关。任何脱离事实的投机取巧,最终只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律师的执业初心。
第二,与时间赛跑,在受理期限内争分夺秒。刑事控告案件有着严格的受理审查期限,一旦错过最佳时机,不仅会增加立案难度,还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财产转移等不可逆的后果。本案中,我们深知时间的紧迫性,接受委托当天就奔赴办案单位沟通,通宵达旦梳理证据、撰写控告书,次日一早便提交全部材料。正是这种分秒必争的节奏,为案件成功立案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被害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坚持专业判断,不因办案机关的初步意见而动摇。很多刑事控告案件,办案机关在初步审查时往往会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这是非常常见的情况。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自己的专业判断,更不能轻易劝说当事人走民事诉讼途径。面对办案机关的不同意见,我们要做的不是妥协,而是用扎实的证据链、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类案参考,有理有据地向办案机关阐述我们的观点,最终用专业说服对方。
附:【立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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