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无罪判决|范学松律师:从一审诈骗罪被判十年到重一审诈骗罪无罪、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浏览量:时间:2026-03-27

     【承办律师】 范学松,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度案例50佳获得者

     【罪    名】 诈骗罪、串通投标罪

     【判决结果】 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 键 词】 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判决、无罪、羁押643天

       前言:近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范学松律师收获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该案历时两年六个月,案件从原一审诈骗罪一罪到重一审诈骗罪、串通投标罪两罪,从原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到重一审诈骗罪无罪、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当事人被羁押643天后重获自由。
  
      一、案情简介

       张某系L项目A区部分楼栋的实际承建人,承建项目期间长期辅助总包单位T公司开展造价编制、商务接待、寻找优质分包单位等工作。其间,张某与Z某结识,经Z某介绍,H公司人员前来项目现场与张某、Z某洽谈项目施工合作。张某、Z某代表T公司与H公司就L项目B区(签订时尚未招标)签订意向协议。协议签订后,Z某以居间名义收取H公司150万元,并出借50万元给张某,张某单独向H公司负责人借款50万元。

       事后,H公司因迟迟无法进场施工,且发现张某、Z某并非T公司员工,H公司也未中标B区项目,故H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张某、Z某二人编造项目和身份,以协调关系进场施工为由骗取自己200万元好处费。

       二、办案经过

     (一)一审临危受命,结果难掩失落

       2023年底,张某及其亲属来到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委托范学松律师担任张某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此时,案件已由检察院移送法院。辩护人在法院阅卷后,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全面的审查,并制作了完整的阅卷笔录。经过团队分析,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证据严重不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无罪辩护的思路。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提出申请;在庭审期间就共同犯罪和诈骗指控进行证据辩护。在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主动找到辩护人,表示会根据辩护意见与质证意见重新研判案件。令人遗憾的是,漫长的等待没有等来真相和自由,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与Z某共同诈骗他人20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再增罪名

       二审期间,法官认真听取了辩护人关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存在定性错误的可能,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作出发回重审的决定。

       张某和辩护人非常珍惜重新审判的机会,为证明公诉机关的错误指控,还原案件实际情况,辩护人协助家属向检察院提供手机申请提取、恢复电子数据。获取电子数据后,辩护人查阅张某与相关人员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针对在案证据和指控事实整理相关证据,旨在打破控方指控的证据体系。

       在事实真相不断还原之际,案件再次发生变化。检察院通过手机聊天记录的提取,获悉张某在该项目中存在帮助他人串通投标的情况,随即在诈骗罪之外,补充起诉张某与他人串通投标。

     (三)庭审实质化,纠正错误指控

       重一审庭审期间,经辩护人申请,承办法官在被告人、关键证人、被害人的言词证据相互矛盾以及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坚持庭审实质化,遵循直接言辞原则,通知多名关键证人和被害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组织控辩双方就争议事实举证、质证,使关键证据查证于法庭,争议事实还原于法庭,直接得出检察院指控的诈骗事实无法成立的结论。

       诈骗罪外,辩护人和张某就串通投标罪以案涉串标项目属于“未招先建”为由,围绕构罪要件和入罪情节进行无罪辩护,并提供大量证据。

     (四)诈骗无罪、串标无刑,被羁押643天重获自由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辩护人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张某的强制措施,获得了法院的同意,届时张某在被羁押643天后重获自由。张某取保后,法院又组织了两次庭审。在此期间,辩护人撰写了详细的庭后辩护意见和补充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件进展。

       经历庭后漫长的等待,辩护人和当事人终于收获了那份迟来的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Z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定张某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以张某串通投标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三、辩护心得

       据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5年,法院判无罪的人数较上一个五年下降41.2%。2025年,全国法院宣告294人无罪,无罪率仅为0.028%。在无罪判决率持续走低的当下,张某能够获得诈骗罪无罪、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更显珍贵。

       常年刑事辩护的经历、一份份刑事判决,早已抹平了初出茅庐的少年锐气。收到判决的那一刻,辩护人如释重负。一时间,“震惊”“欣喜”“遗憾”“无奈”等诸多情感,充斥内心,可谓五味杂陈。不由回忆起过往种种,两年半的辩护时光,一幕幕在脑海中划过,又增添了些许“辛酸”和“释然”。

       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来都不是“利益共同体”,而是“使命共同体”。一个专业、理性、互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组织保障,也是筑牢防范冤错案件、保障司法公正的“防火墙”。故而,既有专业精神又敢于担当的承办法官,让辩护人肃然起敬。可以说,正是司法工作人员在理性严谨的态度下,反复在证据和法律之间推敲、判断,认真审查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而做到了不枉不纵,及时纠错。

经此一役,重新燃起了刑事辩护的信心,再出发!

撰稿| 范学松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蔡鹏

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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