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改变定性,“五年以上”辩“一年”丨胡健峰、储博刚律师亲办M某涉嫌贷款诈骗案成功案例
浏览量:时间:2026-03-23
【关键词】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M某
【办案机关】Q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胡健峰律师,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有组织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辩护人: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案情简介:
2024 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M某在明知韩某、程某等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承诺给客户韩某、程某等人办理大额银行贷款,诱骗其购买车辆等大额固定资产,以伪造贷款申请人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办理未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材料等方法包装客户韩某、程某等人经济状况,采取零首付购车购房、伪造交易流水、低价购进车辆后高开汽车销售发票申请贷款金额等方式诈骗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其间收取贷款服务、车辆再次抵押等费用牟利。
韩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33万元,该笔款项于2024年5月1日放款成功。韩某车贷下来后,需每月偿还车贷6765元,共60期。因韩某需要贷款,周某联系并将韩某新车以6万价格二次抵押,韩某每月需要支付二次抵押款利息及停车费3500元,周某向韩某索要车贷手续费33,000元。韩某偿还2.76万元车辆贷款后无力继续偿还,其名下车辆也因二次抵押现已无法找回,给贷款银行造成直接损失约30.2万元。
程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分期贷款28万元,该笔款项于2024年5月13日放款成功。
程某汽车办下来后,需每月偿还车贷5740元,共60期。因需要偿还车贷,周某联系并将程某新车以2万价格二次抵押,程某每月需要支付二次抵押款利息及停车费2500元,余款亦用于偿还车贷。
程某偿还3.48万元车辆贷款后无力继续偿还,其名下车辆也因二次抵押现已无法找回,给贷款银行造成直接损失约24.5万元。
2025年4月,周某(已认罪认罚)、M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二人被执行逮捕。
办案经过: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因M某的前律师告知其的家属,M某准备认罪认罚,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为5年2个月。M某的家属听到这个量刑后,实难以接受,当即决定要聘请更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辩护。
2025年11月胡健峰、储博刚两位律师接受M某家属的委托以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贷款诈骗罪案件M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M某的辩解与陈述,详细地了解了M某所参与的全部行为。随即,立即展开分析推演案件后续走向,但根据M某陈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两名辩护人介入案件后,案件已经移送至法院,并且检察院未认定M某有认罪认罚的情节,量刑意见调整为5年6个月。
随后,胡健峰、储博刚律师决定在本案的法庭辩护中,要与公诉人进行激烈的观点交锋,坚定的做贷款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以达到本案能改变定性的效果。
辩护人在本案中,主要辩护步骤如下:
第一步:撕开“被害人”面具——被害人韩某、程某实为共犯;
第二步:厘清“营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的本质区别;
第三步:斩断因果链条——二次抵押是“实行过限”,马某毫不知情。
(后文附部分辩护词节选)
办案结果:
Q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M某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M某的贷款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M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M某表示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手都在颤抖,其刑期从原来的认罪认罚5年2个月,到现在的不认罪认罚的1年,实在让他不敢相信。还有一个月,M某的刑期将实报实销,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撰文丨储博刚 胡健峰
编辑丨代娜娜
审核丨陶鸿 蔡鹏
附:(1)刑事判决书(节选)


(2)辩护词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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