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成功案例|曹富乐、张庆松、王梓娴:房屋拆迁诈骗数额47万余元获判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6-03-16

       近日,曹富乐、张庆松律师团队为一起房屋拆迁诈骗案当事人提供辩护,在认罪认罚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并当庭举证,审判阶段成功争取到缓刑判决。

       【关键词】集资房拆迁;数额巨大;诈骗罪;前科;累犯;漏罪;缓刑

       【承办律师】

       曹富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中心副主任)

       张庆松(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前检察院干警)

       王梓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罚金二万元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临近结束时介入,及时阅卷后,申请调取多项证据,后检察院退查一次,调取有利证据未果。认罪认罚协商阶段,检察院坚持认为张三有前科且系累犯,涉案金额巨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量刑建议为四年,因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签署认罪认罚。审判阶段,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继续争取调取有利证据,结合积极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并当庭举证,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三不构成累犯,并判处张三缓刑。

       【检察院指控张三曾因行贿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刑罚执行完毕。2015年至2016年间,张三明知自己不具备正式职工的身份,仍支付2万元请托李四,通过王五违规办理登记入户,并使用伪造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等材料,骗取参与某小区集资建房的资格。2016年4月,张三与某公司签订《全额集资建房协议》,缴纳集资款19万余元。2022年3月,张三分得80平方米住房一套,并于10月实际装修入住。后经某公司内部核查,认定张三属违规获取集资房,涉嫌诈骗,诈骗金额47万余元。同时,张三系累犯。

       【核心辩护意见】

       1. 关于诈骗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诈骗具体实行行为尚未完全查明;被害公司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实际放宽标准的事实存疑;张三是否实际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事实存疑;本案存在大量类似情况,被害公司是否被骗并在错误认识基础上处分财产存疑;张三的母亲是否存在集资房认购资格存疑。

       2.集资房价值及涉案数额的计算方式错误。集资房不能完全按照商品房的标准评估价值,应当根据举证提交的政策文件考虑集资房的特殊属性、建设造价和实际成本综合认定。

       3.张三不构成累犯。判断是否构成累犯,应以后罪的行为实施时间为基准,而不是以犯罪结果持续或不法状态延续的时间为准。本案即便认定为诈骗罪,行为实施时间集中在2016年,合同签订时已经出现具体的损害结果,此为诈骗行为实施完毕时间。同时,诈骗行为所涉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对象是面积、位置均明确的房屋,属于典型的具体故意,而不是概括故意,在行为实施完毕后,犯罪构成要件已经齐备,此时,已经足以定罪,至于是否实际取得房屋,只会影响既遂还是未遂的认定。故,本案属于前罪判决前已实施、判决后才被发现的漏罪,而非新罪,更不构成累犯,本案不存在不得缓刑的禁止性条件。

       【法院认定】

       被告人通过行贿、伪造材料等手段,掩盖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真相,利用受贿人员的违法犯罪及不正当履职,导致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但本案于2016年着手实施,虽结果发生于2022年,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不属于累犯。综合本案事实与情节,判决如下: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律文书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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