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对比|投资合伙诈骗,律师大有可为
浏览量:时间:2026-02-25
关键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50万以上、投资诈骗、合伙诈骗
承办律师:花文静 高级合伙人、金亚太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团委书记
高群丽 实习律师 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近期,花文静律师办理的两起合同诈骗案件都有了不错的结果,当事人和家属均表示很满意。但对比两个案件,相同的罪名、相同的量刑档、差距不大的涉案金额,如果按照安徽省《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来计算,刑期差距应在四到五个月。这两个当事人,却一个全程羁押、实刑四年;一个只羁押了29天,最后缓刑。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花律师将两案对比分析,以供类案当事人参考。
一、案情简介

1、张三案——案情简介:
张三邀约多名投资者开展二手车经营业务,并向多名投资者承诺按照约定比例分配经营利润。经营期间,受市场环境不利因素影响,该二手车经营业务持续亏损,逐步陷入入不敷出的经营困境。
此后,张三未如实向投资者告知经营亏损的真实情况,反而虚构业务处于盈利状态的事实,以分配虚假利润的方式欺骗投资者,进一步吸引投资者持续追加投资。张三获取新增投资款项后,并未实际用于二手车经营业务,而是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处置资金,以此拖延问题暴露、掩盖经营亏损及资金缺口的真相。
2025年1月25日投资者知道真相,向张三索要投资款,张三无力偿还,意欲前往侦查机关报警自首,过程中遭投资者阻拦。随后,由投资者将张三控制住,并向侦查机关报案,张三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指控张三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共计224万。经花律师辩护,最终涉案金额61万。
2、李四案——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日——2015年12月5日,李四被授权为A市42度五粮液全渠道经销商。2015 年12月31日,李四经销权已过期,在尚未取得2016年度经销权的情况下,李四与被害人签订《五粮液42度经销商合同书》两份,授权被害人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为B市、C市五粮液42度的分销商。后被害人按照约定将保证金、预付货款等54万余元打入李四指定账户。李四向被害人交付了价值1.5万v余元的42度五粮液酒。当日便将剩余款项中的45万款用于偿还先前的借款利息。后被害人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本案历经民一审、民二审、民重一审,最后以合同诈骗罪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涉案金额认定53万,当事人羁押29天,公安采纳律师意见,当事人取保候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缓刑。
二、办案经过
1、张三案:
张三被刑拘后,花律师第一时间介入,通过多次会见、检索案例与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罪名:侦查机关出具起诉意见书指控张三构成诈骗罪。在检察院阶段,辩护人综合在案证据,提出“口头合伙合同也是合同”的核心观点,主张张三的行为是以合同为手段欺骗投资者,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时间节点和金额:金额与量刑正相关,两个问题亟需解决。第一,连环诈骗时间节点如何确定?张三系断断续续存在实际经营行为,辩护人认为:只有张三无实际经营行为,完全借新还旧,此时才能够认定其已经无偿还的意愿和可能性。据此,认定连环诈骗开始的时间节点。辩护人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了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辩护人的思路,分三个关键时间节点,先后委托出具三次审计报告。最终,检察机关依法认定张三自2024年6月起已无任何实际经营行为,为连环诈骗开始时间节点。第二,连环诈骗时间节点之前的金额如何认定?被害人自行梳理证据表明本案2024年6月之前,张三多次“借新还旧”。例张三向a投资人说要60万买车,当日收款后转给b投资人60万还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辩护人梳理张三与各被害人流水发现:拉长时间线,梳理合伙开始时到2024年6月之间张三与各方投资人的流水,张三均多转钱给投资人,各投资人无财产损失。虚构事实张三认可,但合同诈骗罪还要求虚构事实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综上,2024年6月之前,无犯罪金额。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涉案数额从200余万元降至60余万,最终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四年有期徒刑。
2、李四案:
本案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找到花律师介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梳理事实。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并审查本案民事一审、二审、重一审卷宗及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据材料,厘清当事人经销权限、履约行为及资金流向。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
(2)模拟讯问。面对未知,才会慌乱。给李四进行模拟讯问,为当事人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成功缓解当事人紧张情绪。为实事求是固定有利笔录夯实基础。
(3)固定自首情节。协助李四主动投案,固定自首情节。
(4)取保候审。李四投案后被拘留。花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申请书和有利证据,多次当面沟通。侦查机关去五粮液酒厂调查取证后,采纳律师意见,羁押29日后,为李四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达成谅解。在法院开庭后,李四即将面临实刑。花律师和法官、被害人多次协商谅解适宜,确定分期+担保人的还款方案,促成谅解,确定缓刑。
三、两案对比、分析
花律师办理的这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件,一个全程羁押、实刑四年;一个只羁押了29天,最后缓刑。两案对比、分析,差异原因有以下几点:
1、立案时罪名不同。李四以合同诈骗罪被立案,张三以诈骗罪被立案。实务中,经侦案件涉案金额较大,一般倾向于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便第一当事人筹款还款;第二调查核实证据。且合同诈骗罪自然人犯罪涉案金额100万法定刑期10年以上,诈骗罪涉案金额50万十年以上。
2、律师介入时间点不同。李四在被拘留前,花律师全面梳理了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系其取保候审的关键。张三系被拘留后,家属联系的花律师,花律师无从调取有利证据,例如:张三的流水,难以对案件做出精准分析。
3、有无达成谅解。李四案件,花律师多次和被害人沟通,法院开庭后达成谅解。张三案件,被害人控告金额较高,且当事人羁押,难以达成谅解。
4、有无自首情节。李四在辩护人建议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法院认定自首。张三多次想主动投案,有聊天记录证明。但案发当日,被害人先报案,张三现场等待。非常可惜,法院认为张三无脱逃可能性,不予认定自首。
从以上分析看出,这两起合同诈骗案的办理过程,充分印证了“专业、及时、全面的刑事辩护”对案件走向的有关键作用。唯有坚持早介入、重证据、勤沟通、促和解,才能在复杂的诈骗类犯罪中精准破局。
四、律师寄语
欠债还钱、恪守契约是社会的诚信底线,法律保护被害人合法、正当的权益,同时也不纵容过度追责与不当归责。刑事辩护的意义,在于既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坚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每一位当事人都受到司法机关公正的处理。
附:张三法律文书(节选)


附:李四法律文书(节选)




图文| 高群丽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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