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掩隐案无罪释放|金亚太2026年第一起无罪案例事记

浏览量:时间:2026-02-11

       2026年1月3日,当多数人还沉浸于新年假期的团圆氛围中,我接到一通紧急电话。电话那端声音沉重且急促:“徐权峰主任,我家人因为银行卡里进账一笔钱被带走,说他涉嫌掩隐犯罪,已经进去好几天了……”这个电话,拉开了金亚太2026年第一起无罪辩护案件的序幕。

       一、元旦即动:时间,是刑事案件的生命线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一旦被批捕,不仅当事人身心受创,案件后续走向也将愈发被动。因此,这类案件在侦查初期的介入时机尤为关键——必须在公安机关报捕前,向办案机关充分阐明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明知的情节。

       挂断电话后,我与团队的储博刚律师立即取消休假,赶到律所接待家属。通过梳理仅有的信息,我们初步判断:Z某是否主观“明知”该款系犯罪所得,系本案关键的辩护要点。如果他是基于“赌博赢利”的认知而使用款项,则完全不具备掩饰、隐瞒的犯罪故意。

       当天,我们接受委托,并立即组成辩护团队。时间不等人——案件已进入报捕倒计时。

       二、千里迢迢:会见与沟通,必须同步展开

       接受委托次日,我们一早冒雪驱车赶往Z某被羁押的看守所。一路上,我们反复推敲案件的辩点与风险,提前拟定会见提纲与法律意见框架。

       会见时,Z某情绪低落,但陈述清晰:他长期在某网络平台投注体育彩票,2025年8月提现5万元至个人卡内,随后用于发工资、日常消费和再次充值,从未怀疑过这笔钱的来源。他的话,印证了我们最初的判断——一个普通参赌者,对“赢钱”进行自主支配,与“掩隐”的犯罪故意相距甚远。

       会见结束,我们并未返程,而是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并申请对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我们强调:Z某到案主动、配合调查,对其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更重要的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不符合掩隐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专业聚力:打破“流水即犯罪”的思维惯性

       司法实践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容易陷入“唯流水论”的办案误区,而忽视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深入考察。我们围绕“主观不明知”这一核心,系统梳理了Z某的行为逻辑:款项来源单一,均来自其长期使用的网赌平台账户;到账后用途正常,包括支付工资、日常消费,未取现、无拆分转移;Z某从未与所谓“上游犯罪人员”有任何联络,对资金涉嫌犯罪完全不知情。我们将这些分析整理成文,反复向公安机关强调: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因资金涉罪就直接推定使用人“明知”。同时,我们检索了全国范围内大量的类案,强化“主观明知”必须确有证据证明的观点。

       四、以首起无罪案件开启2026年

       2026年1月16日,我们收到办案机关通知: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不应对Z某追究刑事责任,即日释放。当天,Z某走出看守所,与家人团聚。
从元旦接案,到跨省辩护,再到无罪释放,短短半个月,这起案件不仅改变了Z某的人生轨迹,也成了金亚太2026年首例无罪案件。它再次印证: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掩隐罪这类主观认定关键的罪名中,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往往能引导案件最终的走向。

       五、写在最后

       每个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人的人生,一个家庭的悲欢。作为律师,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用专业、尽责与效率,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每一起无罪案件,都是当事人与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金亚太律师始终相信,辩护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庭上,更贯穿于会见、沟通、阅卷等每一个环节。

       2026年,我们以这起无罪案件为开端,将继续践行“专业、及时、有效”的辩护理念,为自由和公正继续努力。
 

徐权峰律师  储博刚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026年1月16日




撰文| 储博刚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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