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辩护:陶鸿、李央、刘磊、胡霄律师办理700万诈骗案刑事撤案+民事和解

浏览量:时间:2026-02-11

      【关键字】700万、诈骗罪、无罪、撤诉、和解


     【辩护律师】

       陶鸿,前政法系统公务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第四党支部书记、品宣部主任、优秀律师、合伙人

       李央,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刘磊,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胡霄,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介绍】

       当事人郑某在安徽省F市从事酒店用品生意,2020年8月,接到亲戚聂某电话,让其提供一个卡号,要还700万借款。郑某当时正在开车,于是让聂某转到郑某父亲银行卡上,不久郑某父亲卡上收到了路某女的700万转账。之后郑某将该笔款项转到自己卡上。2022年3月,山东某地公安突然赶到F市,将郑某抓获,告知其涉嫌诈骗罪,伙同聂某诈骗700万。讯问24小时之后,将其取保候审。兹事体大,郑某立即通过朋友找到金亚太律所,委托陶鸿、李央律师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通过公安机关了解到,山东某地的胡某早在2020年9月就报案称其被聂某等人诈骗700万。但郑某向陶鸿、李央律师表示,其根本没去过山东某地,更不认识报案人胡某,其只是接收了聂某向其还款转账的700万,完全不知道聂某与胡某等人之间的关系。

       通过与公安及当事人沟通,辩护律师了解到聂某与报案人胡某背后的路某有过成品油生意往来。了解案情后,辩护律师认为郑某可能无辜涉案,聂某与胡某、路某之间可能是民事纠纷。于是,辩护律师多次前往山东某地,与承办警官沟通,并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受害人完全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公安机关不宜以刑事手段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受害人可直接找聂某索要该笔款项,他们之间的纠纷与郑某无关。郑某收到的是聂某的还款,其没有义务去审查债务人的资金来源。

       2022年10月,路某果然在案发地法院民事起诉了聂某和郑某,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郑某于是又委托陶鸿、李央律师代理其民事案件,辩护律师此时转变为民事案件代理人。代理人认为案件管辖有问题,于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将案件移交到安徽某法院。但过了段时间得知,路某撤回了起诉。2023年2月,转账人路某女向案发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案由仍然是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路某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此时,聂某因为其他刑事案件被羁押在济南某监狱,开庭于是在监狱进行。开庭时,代理人认为本案刑事案件尚未撤案,本着“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应中止本案审理。2023年9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起诉,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收到裁定书后,路某马上更换案由,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在案发地法院起诉聂某,将郑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聂某无偿转让700万货款给郑某的行为。路某等人反复以民事案由起诉,辩护律师认为路某自己也认可本案是民事案件,遂多次联系公安机关要求撤案,不能刑事、民事两条线同时进行,且取保候审已满一年。但公安机关仍然拒绝撤案。不得已,律师再次去济南某监狱开庭。开庭时,经过律师强烈抗议,认为本案上次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原告换个案由,法院又立案并开庭,严重违法。后来从法院得知,公安机关已撤案。辩护律师马上致电承办警官,得知确已撤案。至此,本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郑某摆脱了诈骗嫌疑。

       后来代理律师又得知,本案原告路某因为其他案件,也被羁押了,于是本案管辖又有问题!我们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于是本案又移交到济南某法院进行审理。

       济南某法院在某监狱组织开庭,聂某当庭提出文书送达的程序性问题,导致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两地法院多次沟通协调,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最终山东某中院裁定案件由最初受理本案的基层法院审理。于是在2025年4月,案件又回到了起点。聂某此时已减刑出狱。

       之后开庭时,郑某代理人发现郑某从原审第三人变更为被告,诉讼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因在原审中,郑某曾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认为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郑某已成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且认为情况有变,聂某出狱,不应由原告所在地或监禁地法院管辖,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安徽某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排除案外因素干扰,更有利于公平公正审理。于是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基于“管辖权恒定原则”裁定驳回异议,仍由山东某地法院审理。

       在此期间,原告起诉聂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聂某败诉。法院判决聂某返还原告路某货款700万。

       虽然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聂某也已败诉,但陶鸿、李央、刘磊、胡霄律师并未气馁,仔细研究案情,检索相关案例和理论文章。在随后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的庭审中,据理力争,多角度阐明观点:

       1、本案已过撤销权行使期间。2、原告无法证明聂某无偿转让财产给郑某。3、原告主体不适格。代理律师在庭后提交代理词的同时,也同步提交了有利的裁判文书及理论文章供法庭参考。

       经过有力的庭审,陶鸿、李央、刘磊、胡霄律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原告提出和解。和解方案经过多轮调整,最终达成原告解封被告账户后、郑某支付给原告180万元的协议,同时不再执行聂某败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在陶鸿律师的陪同下,赶往山东,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回到安徽后,双方很快按约履行协议。至此,历时5年的案件彻底结束!

     【感悟】

       本案错综复杂,涉及民刑交叉,两省三地法院先后参与进来,经历管辖多次变更、多次撤案立案,曾变更案由、变更原告、变更被告诉讼地位。从2020年9月案发,至彻底结案,历时5年有余。双方当事人有5人,双方聘请律师7人,案件主办警官和主办法官也不下于7人。

       2022年3月我们接手本案时,疫情尚猖獗,我们多次驱车前往800多公里外的案发地,曾半夜被堵在高速出口,要么返回、要么被隔离;也多次前往监狱和法院开庭,经历多层核酸检测和安检。作为律师,辛苦点是正常的,勤勉敬业是律师的基本要求,我们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程序正义也是正义!
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懂法律,也要懂社会运行规则。本案以打促谈,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撰文| 李央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吴鹏
 
附、刑事撤案决定书、民事撤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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