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吴鹏律师承办网络直播诈骗案,刑拘34天后存疑不捕,历时500余天终获无罪

浏览量:时间:2025-08-15

【涉嫌罪名】诈骗罪
【办理结果】终止侦查
【承办律师】吴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一、基本案情:直播“翻车”陷囹圄


       L某从事陶瓷销售已有十余年,2022年,为了加强产品宣传和销售业绩,L某的公司专门打造了三个直播间,用于开展抖音直播销售运营。期间,由于监管不严,个别主播在直播间公开声称销售的高仿瓷器为“元青花”“明青花”,部分消费者购买后认为受到了直播间的话术欺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1月,H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L某立案侦查,并对其跨省抓捕,后羁押于H市看守所。
 

二、律师工作:精准辩护,“虚假宣传”不等同于诈骗罪
 

       2024年1月28日,L某被H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多天后,吴鹏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紧急介入。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告知承办律师,L某涉嫌以直播做虚假宣传的方式进行诈骗,诈骗金额达30余万元,已经向检察机关报捕。承办律师立即会见L某本人了解案情,并根据了解到的案情,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

不予批捕意见书的核心观点为:(1)L某公司的主播在直播时虽有将高仿瓷器夸大宣传为元、明青花瓷的情况,但其销售金额远低于元明青花瓷的市场价格数十倍,仅略高于高仿瓷器的成本几倍而已。而辩护人也了解到,在国内知名一些的瓷器交易大市场里,类似的高仿瓷器交易价格有的也不低于直播间的交易价格。因此,对古董市场稍微有些了解的消费者,都不可能认为如此低廉的价格可以买到真正的元、明青花瓷。即便消费者因直播间的宣传产生了冲动购买了产品,当事人也仅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非构成诈骗罪。关于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制路径,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辩护人在与L某本人就案涉瓷器的成本和利润进行核算后,发现L某的实际获利金额不足十万元,也没有达到虚假广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L某也同样不构成虚假广告罪;(2)L某明确要求主播在直播时应当合法合规,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3)L某及其公司对外的身份是真实、公开的,L某并没有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隐匿自己的身份;(4)L某公司直播间对外销售的瓷器,如果消费者不满意,退货的渠道是畅通的。基于以上事实,承办律师认为L某不构成犯罪。

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承办律师持续与检察机关保持充分沟通。2024年2月8日,农历大年二十八,在L某被羁押34天后,检察机关依法对L某存疑不捕,L某得以回家过年。202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对L某解除取保候审,但仍表示需要对本案继续侦查。2025年7月7日,公安机关经过审慎审查,认可了辩护律师提出的L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认为“不应当对L某追究刑事责任”,并向L某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至此,L某从被立案侦查跨省抓捕,到被羁押34天后存疑不捕,直至收到《终止侦查决定书》,历时500余天,终获无罪!

 

三、办案心得厘清直播业态中虚假宣传与诈骗犯罪的边界
 

       直播话术掺假、销售价格虚高不等于诈骗。需综合考虑成本结构、行业惯例和消费者认知(如捡漏心理)判断是否构成欺诈。风险是交易市场的本质属性,消费者在介入其中时,也负有“保持警惕、理性参与”的基本意识。此案中,消费者以远低于真品的价格购得高仿品,本质是市场交易选择,产生了损失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当然,我们不提倡虚假宣传行为,但不能简单地将虚假宣传牟利的行为等同于诈骗犯罪,也并非所有的欺诈行为都需要动用刑法予以规制。在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而且虚假宣传获利未达十万元也不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情况下,依法及时对L某终止侦查,不仅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更体现了司法机关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政策导向。在规范市场的同时,避免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才能让企业家真正“轻装前进”。


图文:孙晓伟
编辑:代娜娜
审核:陶鸿  蔡鹏
 
附:解除取保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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