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亚太无罪案例|袁兴军律师团队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拘留三十七日获终止侦查
浏览量:时间:2025-06-12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犯罪,终止侦查
【公安机关】A省F县公安局
【辩护团队】
袁兴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小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鹏云,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祸起萧墙:股东纠纷埋隐患】
白某与几名好友共同创办贸易公司,却因私自挪用60万元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引发股东反目。2023年初,股东多次追讨未果后提起刑事控告,同时多次到上级部门XF,事件持续发酵升级。
【司法迷雾: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困局】
白某投案自首后,全额退赔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突破类案缓刑惯例,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4年农历大年初四,正当白某收拾行囊欢天喜地等待刑满释放时,竟再遭晴天霹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直接对白某刑事拘留。就这样,白某未出牢笼,再入班房。
原来,白某因债务纠纷起诉高某,法院判决已经生效。高某因此怀恨在心,联合白某所在贸易公司的股东,再次控告白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黄金救援:三十七天极限攻防】
白某被刑事拘留的第五天,辩护人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白某。白某面色苍白、形容憔悴,心境降到了谷底。辩护人先花了半小时时间疏导白某的思想,稳定心态后,给予信心和鼓励,然后再详细讨论了案件细节。
和辩护人预料的一样,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未果。在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辩护人多次尝试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均没有成功,刑事拘留的第三十七天,就在辩护人以为此举是暗示会批准逮捕时,却收到公安机关的喜讯: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多次讯问白某,开展外围调查补充证据。辩护人建议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执意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过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表示涉案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数量较少,考虑作酌定不起诉处理。虽然不起诉后案件就告一段落,但是辩护团队坚定地认为本案属于无犯罪事实的法定不起诉案件,并且还可能涉及拘留三十七日的司法赔偿问题,于是提交了没有犯罪事实的法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无罪论证:五大核心辩点破局】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团队经深度阅卷构建无罪堡垒:
一、行为性质正本清源,涉案资金均用于合法经营,本质属于受民法保护的民间借贷。
二、传播范围精准锁定,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的“口口相传”仅发生于特定熟人圈层,不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要件。
三、关键证据因果断裂,白某门前“小额贷款”广告牌指向资金出借行为,与非法吸收存款的“资金归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对象特定性抗辩,六名出借人皆为亲友邻里,具有较强身份关联性,排除“不特定公众”的认定。
五、数额门槛未达标尺,案发前已归还借款应予以扣除,剩余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
【拨云见日:终止侦查决定书落地】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人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2025年6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白某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彻底洗刷白某涉案嫌疑。
【办案体会】
以专业为剑,以执着为盾。当检方释放“酌定不起诉”信号时,我们选择继续前行——因酌定不起诉不等于无罪认定。这份坚持源于对当事人清白近乎偏执的捍卫,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专业钻研,对法定无罪结论的极致追求。正义从无折中方案,唯有用专业凿穿疑罪高墙。
撰稿| 王鹏云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李全喜
附: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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