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辩护

袁长伦律师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0-04-29

【辩护律师】袁长伦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和权益合伙人,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2015年公务员30周年提前退休。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亲自审理、执行过三千多件案件,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现主攻职务犯罪(受贿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辩护。

【审理法院】全椒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1月5日生。

【案件事实与情况】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明知杨某某在未取得香飘飘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与杨某某达成合作协议,由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帮杨某某代加工与“香飘飘”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标有“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奶茶产品。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与杨某某的业务联系。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间,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共帮杨某某代加工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99万元。另公安机关从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假冒“香飘飘”奶茶产品价值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赃6万元。

【案件审理与辩护经过】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6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包装盒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袁长伦律师办理逃税案被告人获缓刑

下一篇:诈骗案成功取保候审|徐权峰、韦志聪律师亲办案例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