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梁克秀律师为涉帮信罪运营部负责人争取不起诉

浏览量:时间:2022-12-29

【涉嫌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案机关】安徽省某区检察院

【办理结果】检察院不起诉

【办案律师】梁克秀,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部主任、高级律师

【案情介绍】

该当事人为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部负责人,为客户涉诈炒股广告提供网络推广引流服务,有被害人观看该公司推广的广告,受骗250余万元。

【办案过程】

2022年7月中旬,该当事人丈夫委托公安侦查、检察院、法院三个阶段。

委托人希望梁律师首先能够为其妻子取保。接受委托后,梁克秀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之后与警官、检察官沟通案情,积极联系退赔,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梁克秀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中强调了以下核心观点:1、该当事人只是一个运营经理,相当于小组长,属于底层人员,在公司中地位较低,不知道公司运营、获利情况,属于从犯,涉案的一起股票引流业务只是公司诸多合法业务中极小一部分,单位收取的推广费不多,该当事人从中的获利更少,包含在其工资收入中。该当事人主观上并不了解具体引流过程,主观恶性不大,可予从轻处罚。2、该当事人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已经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对其取保候审也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梁克秀律师的意见,决定对该当事人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由于该案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办理效果,该当事人家属及其本人表示十分满意。

之后,梁律师紧跟案件进展,及时到检察院阅卷,根据阅卷及会见的情况,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提出无诈骗、无贡献、无明知的辩护观点,综合图表分析,论证了该当事人虽然是一个负责人,但实际上对所推广的涉诈广告并不具有参与度和贡献力,同时,证人指证其明知的证言也只是属于猜测性证言,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最终,结合口头沟通与书面辩护,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该当事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及其丈夫对此结果极为满意。

【办案心得】

帮信罪中,对于非大学生、非未成年、非基层职员这种“三非”嫌疑人,争取不起诉难度较大,即便积极退赔,由于领导者的身份以及查实的巨额涉诈金额,也很难获得司法宽宥,本案能取得不起诉的结果,与律师综合、精巧运用各种辩护手段是分不开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跟进案件,抓住每一个可能的从宽处理机会,乘胜追击,据理力争,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良好结果。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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