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数额降低十万,历时五年终获不诉!储博刚律师办理职务侵占案无罪

浏览量:时间:2026-04-01

     【关键词职务侵占、无罪辩护

     【犯罪嫌疑人W某

     【办案机关】T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储博刚,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

       案情简介:

       W某于2017年9月14日担任某分公司负责人、联络员,于2021年2月3日被正式免去职务。2020年12月,W某与总公司老板产生矛盾,便将其代为收取某分公司2021年1月至2月的盈利款中十五万余元占为已有,拒不上交总公司,后W某离开某公司。其将上述钱款中35000元用于缴纳个人房租,其余钱款用于个人开销。

       2021年6月29日,W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12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26年3月30日,W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办案经过: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W某的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W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W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主要意见如下:

       一、W某时任某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具有一定的治理权,虽然在公司管理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情节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

       二、关于W某未向总公司缴纳的款项数额,应当以业务进账与公司运营支出的差额进行认定,审计鉴定意见对于数额认定的过程较为模糊,所得出的结果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具体而言:首先,业务进账可认定为公司收入;第二,用于公司运营的支出(如人事工资、房租等)应从收入中扣除,其中向同事转账的款项属于运营支出,应予剔除;第三,扫码支付的支出中,可能包含维护公司运营的部分,应逐笔明确用途,以认定W某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数额;第四,扣除运营成本后,剩余利润中的10%属于W某应得的报酬,该部分亦不应计入未缴数额。

       三、W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W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罪态度良好,且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四、W某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情形,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所规定的不适用不起诉的情形。

     办案结果:

       T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于W某的犯罪数额重新认定为63206.55元,并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决定对W某不起诉。

       律师寄语:

       五年,对于一个刑事案件而言,意味着漫长的等待、反复的波折,以及对当事人和辩护人双重的心理煎熬。从接受委托到最终不起诉,这起案件经历了数次强制措施的变更,也经历了数额认定的激烈交锋。正是靠着对每一条证据的精细推敲、对每一笔款项的逐项厘清,以及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坚定坚守,才最终在五年之后迎来了这份来之不易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胜利,而是日复一日的深耕与坚持。精细化辩护不是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页阅卷笔录、每一份法律意见、每一次据理力争之中。感谢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也感谢当事人五年来的信任与不放弃,愿这份案例,能给所有正在黑暗中前行的当事人点亮希望。
 
 
撰文| 储博刚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曹富乐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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