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金亚太成功案例:吴鹏、袁阳律师承办省纪委监委交办受贿案获缓刑

浏览量:时间:2025-10-11

【关键词】

受贿罪、共同犯罪、受贿金额57.6万元、前置性辩护、财产辩护 缓刑

【承办律师】

吴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职务犯罪辩护部主任

袁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地监察机关对H留置四个半月后,以H构成受贿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并要求其退缴违纪违法款合计110余万元,其中受贿所得57.6余万元,违纪款50余万元。

【办案经过】

       吴鹏、袁阳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并迅速阅卷了解案情。经初步研判,承办律师认为,调查机关在留置阶段忽视了H曾提供了劳务这一关键要素,需要针对这一要素进行补强,进而获取H某罪轻甚至无罪的证据。若经过补证,有证据能够证明H所获的报酬主要来源于其劳务而非其职务便利,本案则无罪,即便在案证据不能证实H所获的报酬主要来源于其劳务而非其职务便利,辩护律师也能通过还原其在获取报酬过程中的劳务、风险等因素,最大限度为H争取量刑的从宽。随后,承办律师初步制定了“主动出击、调查取证、针锋相对、灵活机动”的辩护策略,针对所发现的调查漏洞,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取证,并指导家属搜集相关书证及电子证据。经初步调查取证后,承办律师根据调取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第一时间向主办检察官就本案的定性阐述辩护意见,并提交了能够证明H提供了相应劳务的证据,后调查机关针对辩护意见进行了补充调查。两位律师在对补充案卷阅卷,并结合自行调查取证发现,H所提供的劳务并不足以与其所获得的收益相匹配,即H某所获得的收益主要还是来源于职务的便利,但补证的相关证据足以体现出H具有相应的量刑从宽情节,应当从宽处理。经与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多次沟通,相关部门均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监察机关对H某50余万元的违纪款也不再予以认定。

【办案结果】

       9月30日,H受贿罪一审宣判,在检察机关未出具体量刑建议的前提下,法院认定H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办案心得】

       在监察中心主义的大背景下,辩护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结合此类案件本身的特点扎实开展辩护工作。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两位律师通过积极主动进行调查取证,迫使调查机关对相关细节进行了补充调查还原了部分对H有利的案件事实,同时通过前置性辩护,在与监察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后,为当事人争取到政策上的从宽,不仅获取了缓刑,还压缩了缓刑考验期,并将罚金刑压到了起算点,违纪金额50余万元也不再予以认定。
 
撰稿| 袁阳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黄新伟

​附:法律文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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