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辩护

金亚太无罪案例丨胡健峰、储博刚律师办理Z某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案无罪辩护成功!

浏览量:时间:2025-09-30

【涉嫌罪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犯罪嫌疑人】L某

【办案机关】A市公安局

【辩护人】胡健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有组织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大学法律硕士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案件事实】

       Z某与L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初,L某向Z某借用股票账户用于炒股,Z某按照L某的要求进行一系列买入、卖出的操作,后将全部获利转至L某指定银行账户。

       本案因某地证监会举报致案发,公安机关认为Z某帮助L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并且涉案人数巨大,涉案金额高达三千多万。

       202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以Z某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一、专业会见——建立优势


       2024年9月13日,胡健峰、储博刚两位律师接受Z某家属的委托以及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件Z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Z某的辩解与陈述,详细地了解了Z某所参与的全部行为。随即,立即展开分析推演案件后续走向,并对于Z某后续的会接受的讯问进行专业辅导。

二、不予批捕——初获成功

       经会见得知案件即将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根据Z某陈述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其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会见结束后,辩护人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案件经公安报捕,两位律师进而前往检察院联系承办检察官,当面提出案件不予批捕的理由并提交书面《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希望检察官能够在报检察院上会讨论时,表明辩护人的观点,作出决定前能够认真考虑辩护人提交的意见以及听取Z某的辩解,并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2024年10月18日,市公安局对Z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看守所于当日释放Z某。

三、争取撤案——洗清冤屈

       虽然Z某被成功取保,但是案件的侦查与辩护工作仍在进行。两位辩护人前后十余次前往公安机关沟通并提交多份专业的法律意见书,辩护人认为Z某在本案当中均是在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L某)的要求和控制之下,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目前案件情况来看,无论在事前、事中还是事后,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L某与其他在案人员存在共谋。因此,本案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缺乏符合性。但从客观上来说,Z某按照上游共犯人的要求提供账户,由上游共犯人提供资金,帮助买进卖出。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危害性不大。结合本案在主观构成要件的缺乏,以及综合考量L某在共犯中的帮助作用较小,应认定Z某无罪,建议公安机关对Z某终止侦查。最终,两名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均被侦查机关采纳,本案也系A市公安机关在2025年出具的第一份终止侦查决定书。

【办案经过】

       2025年9月12日,A市公安局完全采纳两位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Z某终止侦查。


撰文丨储博刚 胡健峰
编辑丨代娜娜
审核丨陶鸿 黄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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